山东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青苗补偿标准5年调一次

21.07.2017  12:31

   中国山东网7月21日讯 (记者 张敏敏)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1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对《意见》进行解读。

  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土地管理法》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但是,存在着补偿标准调整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意见》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在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协商议价、价格评估、价格认证等方式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数额”。

  被征地群众安置问题在国家和省现行文件中都有要求,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执行不够理想。《意见》进一步强调,“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留地(留物业)、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此外,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实施征地时,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拨付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但在部分项目征地中,仍存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项目建设指挥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的问题,对征地费用管理、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等造成一定影响,且不符合现行财政管理制度。

  为此,《意见》提出“市、县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作者:张敏敏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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