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征地补偿政策须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网上公开

21.07.2017  12:31

   中国山东网7月21日讯 (记者 张敏敏)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1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对《意见》进行解读。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基础上,《意见》对征地实施工作中重点环节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批后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增加了“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的内容。

  同时,《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公告和公示材料的公开形式,不仅需要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中张贴,还要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予以网上公开。

  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勘测调查,是征地的法定程序。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工作。但征地工作中常常遇到被征地农户或者相关权利人无法参加附着物清点、调查、确认的情形。

  对此,《意见》提出三种解决方式,即:委托他人代理调查确认方式;参与调查各方先行清点调查共同见证确认,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委托公正机构对清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

  土地和房屋属于不同的产权人,其征收补偿也属于不同的产权人。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尚无上位法可依,涉及征收居民点用地的,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牵头实施,各地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收程序不尽相同,参与部门也不一样。近几年,山东省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因房屋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补偿安置和征地拆迁程序上。

  为提高对房屋补偿安置的重视程度,解决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两项补偿、两个程序问题,《意见》明确了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征收程序,要求地方政府先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实施征地,增加了“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的内容。

  此外,《意见》对各地普遍实行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包干补偿这一简便易行的补偿方式予以规范,要求“对于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应当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并由参与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作者:张敏敏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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