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出台文件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
08.12.2014 10:46
本文来源: 司法厅
近日,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关于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意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确保律师依法、规范执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意见》规定,重大法律事务的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特别重大贿赂等案件、涉及邪教性质的案件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事务等六类。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严格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后,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发现委托事项或委托人行为有法律和规章规定应拒绝为其辩护或者代理情形的,应拒绝接受委托为其辩护或者代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备案制度,对于重大法律事务,应事先向所属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并定期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拟受理和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报告,应进行登记、备案。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指导,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对律师反映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要及时与办案机关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各级律师协会应成立重大法律事务协调指导组,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工作方案。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加强对承办律师的业务指导,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要与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建立指导监督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加强合作。要健全完善律师教育制度,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提高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8.12.201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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