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联合省公安厅出台规定加强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预约工作

15.01.2015  13:11

 

近日,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预约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预约程序、提高会见效率,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一是明确律师预约会见条件和时间。预约会见的律师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随同执业律师参与会见的实习律师应当持有地(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制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律师预约会见在押人员,可以通过网上预约或电话预约的方式,并应当于拟会见前2日进行预约。看守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布预约时间和预约电话。 二是明确律师预约会见程序。看守所应建立电话预约会见记录制度,并在24小时内对提交的预约会见申请完成初审;对法律规定须经办案单位同意才能会见的案件,律师应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完成初审。对符合会见条件的,看守所应及时进行回复,对预约时间内无法安排会见的,要说明原因并另行安排会见时间。看守所回复预约申请之前,律师可撤回本次预约;看守所回复具体会见时间后,律师撤销本次预约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看守所。 三是明确律师预约后未会见的后续措施。因客观原因造成已预约律师无法会见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已预约成功的相关律师,律师可重新更改会见时间或由看守所按正常手续优先安排会见。律师成功预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会见的,预约自动取消,再次预约会见看守所不得拒绝。律师三次及以上取消预约成功的会见而不提前通知看守所的,看守所可拒绝再次预约会见。 四是畅通反映意见建议渠道。当律师与办案机关预约同一名在押人员时,按照预约会见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安排。对看守所执行预约规定存在推诿、违规等现象的,律师可以向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投诉;对律师不遵守预约规定的,看守所可以收集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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