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有律师近1.9万人 出台新规直指律师执业"三难"

14.07.2015  13:43

  山东出台新规直指律师执业“三难”

  《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为全国首创

  齐鲁网7月9日讯 在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一度是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主要问题,被业界称作“三难”。近日,山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入手,立足山东实际,提出了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机制和措施。7月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省法院研究室主任黄明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张瑞军等介绍有关情况。

   叫停歧视律师现象

  不得对其进行歧视性安检

  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诉讼、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会见”不再难

  48小时内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针对律师集中反映的“会见难”,《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阅卷”不再难

  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确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能安排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商定具体的阅卷时间。

  并且,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阅卷结束后,律师要求补充阅卷的,可以与办案机关另行商定阅卷时间。办案机关获得补充材料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查阅。

  “调取证据”不再难

  相关部门应配合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而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经常遭遇不配合的情况,《规定》提出,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以及房产、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相关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律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属于该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但该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目前,其他省市的有关规定,大部分仅限于刑事诉讼领域。而我省《规定》还包括律师从事民事及其他业务的执业权利,在全国属创新之举。”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介绍,据了解,截至上半年,我省共有律师18878名、律师事务所1598家,去年全省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96万余件,主要业务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律师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来源:齐鲁网)

  原标题【 山东有律师近1.9万人 出台新规直指律师执业“三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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