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心城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管理又出新举措

09.08.2016  16:12

   为进一步加强德州市高层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管理,近日,德州市住建局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该市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管理的通知》,在应用范围、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建筑工程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范围要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德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12层以下(含12层)居住建筑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高层居住建筑,要合理确定太阳能光热系统类型,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达到四小时的楼层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能达到四小时的楼层可设计安装其他绿色节能产品。

   二是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图设计人员及太阳能厂家进行沟通,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标准、图集,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工程有机组成部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对应当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的,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通过审查。

   三是加强建设、监理单位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纳入整个建设项目中,作为施工分项工程,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筑工程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必须取得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书,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太阳能热水系统所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材料应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施工,施工完成后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列入监督范围,对已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未按设计要求安装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建设单位设置的建筑节能公示牌要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性能指标、部件规格等相关信息。

   四是商品房购房合同要明确标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相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商品房购房者签订住宅购房合同时应明确标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事项。因购房合同中未标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标注不明确产生的纠纷以及费用等问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太阳能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要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技术性能指标、部件规格技术要求等事项,保证太阳能产品质量和安全运行。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19号)要求,允许将太阳能热水系统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五是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按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太阳能厂家等进行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成施工、安装企业整改。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报告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太阳能厂家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应当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太阳能应用专项认可文件。开发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将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作为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通过验收的建筑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归入工程建设档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执法管理力度,对应设计安装但未设计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任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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