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公费旅游意外摔伤致残 公司应按工伤赔偿

11.12.2014  14:00

      昨日,由烟台晚报联手96110共同打造的“法律咨询日”服务平台再次启动。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崔亦志,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赵鸣皋共同做客96110,免费为市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市民疑惑。

          职工公费出游致残,公司应按工伤赔偿           王先生是烟台某公司业务员,因业绩突出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今年9月,公司出资安排王先生随一家旅行社外出旅游。旅游期间,王先生在登山时不慎滑倒,导致左腿摔断,虽花去3万多元医疗费,但仍落下九级伤残。事后,王先生曾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受伤发生在出游途中,不能构成工伤,且王先生已从旅行社获得了相应赔偿,不应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王先生咨询:公司的说法合理吗?该怎样维权?           崔亦志律师答复: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对王先生进行工伤赔偿。           公司安排公费旅游,虽不同于因公出差,但也属于公司行为。因为这种安排,除了是让优秀员工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外,更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即与工作存在密切关联,构成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另外,公司不能因旅行社已经赔偿而拒绝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来自工伤、第三者责任的双重赔偿。旅行社对王先生作出的赔偿,并非基于工伤,这也就决定了公司不得因为旅行社已经赔偿而推卸自身责任。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           继母携款逃走,父亲如何起诉离婚           市民于先生咨询:我母亲2005年去世,父亲一年后再婚。去年春节前,我父亲患脑血栓,不能行动、言语,继母非但不好好照顾,反而趁家人不在时,携家中所有钱款不辞而别。家人想帮父亲起诉离婚,但不知具体的法律程序该怎么走?           王智光律师答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于先生父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子女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判决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再申请法院指定其中的一个子女为监护人。完成上述程序后,被指定的监护人才能以父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离婚。           三个月未获经济补偿,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王某毕业后专门从事电脑软件开发,2012年被某公司聘为技术开发部研究员。上岗前,公司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经济补偿。一年后,王某提出辞职。因为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王某不能从事自己熟悉的工作,技能发挥受限制,一度就业难,生活陷入困境。可公司在王某离职后,一直没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苦熬4个多月,王某咨询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赵鸣皋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履行催告义务或采取仲裁、诉讼方式后,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恢复择业自由。解除协议后,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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