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出台意见深入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09.10.2017  12:02

    近日,莱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2018年底前,基本形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法治莱芜建设再上新水平。

    《意见》指出,公职律师是党政机关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法律相关事务或担任法律顾问,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可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意见》明确,公司律师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相关事务或担任法律顾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履行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和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意见》强调,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照相关资格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工作情况考核、备案,及执业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垂直管理系统,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别向市级主管机关提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