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国有土地储备新办法

03.02.2015  00:07
1月7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83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的《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7章31条,着重从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银行三部门职能范围出发,规范了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体制、遵循的原则、储备计划管理、储备范围和程序、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创新修订:一是提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储备机构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并对各部门单位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规范。二是明确了省级土地储备的法律地位、储备范围及计划,规定“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纳入省级储备范围”,并要求“市、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三是土地储备范围更明确,程序更具操作性。《办法》扩展了土地储备的范围,除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土地外,还将“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形成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了储备范围。在储备程序上,规定政府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经过调查确权、协商选定资质机构评估、拟定收购方案并报政府批准、签订收购合同、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等环节。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并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制定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四是更加注重对土地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得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符合规划、来源合法、权属明确、补偿到位。”五是更加注重对资金的监管。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核查、审计”。

      据悉,现行的《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有些条文已经滞后于国家立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此次修订,使得《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衔接一致,也将我省各地十几年来在国有土地储备方面的一些成熟经验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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