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广使用公证视觉标识系统

05.11.2016  00:06


 
 

      为加强全省公证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规范服务窗口,统一服务标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证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省公证协会组织设计了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经省协会四届三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厅党委研究同意。近日,省司法厅办公室下发通知,就推广使用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有关问题提出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的重要意义。推广使用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均等化、便民化的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早在2002年,省公证协会就请专业人员设计并推荐使用过几款标牌,由于只是三款标牌,远远不能满足公证处对标志标识的实际需求。此后,有不少公证处自行设计了一些各具特点,但缺乏统一规范和形成体系的标志标识,这种状况已影响到了公证行业严谨规范的对外形象,希望标志标识的规范统一是行业内的一致期盼。本次设计的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是适应当前公证体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证行业规范化建设,展示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行业特色,树立山东公证良好形象,更好地提升公证服务的标准和水平的有力举措。各市司法局要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的重大意义,结合正在开展的“管理规范年”活动,强化“山东公证”的整体观念,支持标识整合,加快标识更新,维护标识权益,把做好统一标识的各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好抓实,努力打造山东公证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是准确把握全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历时一年,经过深入基层调研采风、借鉴吸收全国公证同行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等环节。设计过程中坚持了三条原则:一是坚持与《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标识应用规范(试行)》相衔接和统一的原则。公证行业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分子,在标识的设计风格、色彩、外观上要统一到司法行政机关标识的大格局中来,有明显的关联,属于一个体系。为此,与司法行政机关标识选择的是同一家公司设计,主色调也为蓝色等等。二是坚持设计重点放在对外部的设计且对视觉带来冲击效果的制作原则,其他部分的标识设计作为补充和延伸。如户外楼体标牌、沿街户外标牌、接待大厅背景墙等等作为设计重点,户外指示牌、楼层标识、公告栏、办公用品等等作为延伸和补充等等。三是突显公证行业特性的原则。加入极具行业特点的元素,如采用全国公证行业普遍采用的徽标、山东公证红印、具有服务色彩的黄色等等。
      三是规范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的推广使用。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循序渐进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标识使用范围,尽快完成主要建筑物、办公场所、重要接待公共场所、对外网站及印刷品(包括信封、手提袋、名片等)统一标识的更换工作。在使用公证标识时,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管理手册》中规定的中英文对照、字体标准、大小比例以及颜色搭配等要求规范使用,杜绝随意变化图形或使用任意字体,以确保山东公证形象品牌的一致性。部分单位已有自己的形象标识,在推广中可结合使用。对《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管理手册》中未涉及到的办公用品,各单位可自行设计,但所制作的用品必须体现公证形象标识等基本元素。在举办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时,在会场环境布置、会议材料印制等工作中应尽量体现山东公证标识,展示统一的对外形象。
      四是加强对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广使用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际步骤,列入厅党委确定的今年“三项重点工作”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计划地做好统一标识的推广与使用工作,争取“十三五”期间实现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的统一使用。要加强对推广使用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手段,积极开展标识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公证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归属感,使山东省公证视觉标识系统为社会公众了解、接受和认同,树立山东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各市在推广使用公证标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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