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户人家不肯搬 宁波地铁1号线2期延迟开通

30.06.2015  13:52

  一户人家不肯搬 宁波地铁1号线2期延迟开通

  国内首例地铁拆迁公益诉讼 为什么流产了

  胡家宁波轨道交通一号线二期工程2012年开工,西至东环南路站,东至霞浦站,线路穿越鄞州东部及北仑新区,全长约25.3km,设车站9座,其中地下站1座,高架站8座。

  宁波轨道交通一号线二期工程原计划今年12月底建成通车。

  但最近有网友发现,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改称计划明年上半年通车试运营。

  延期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之一就是在北仑区朱塘村遇到麻烦,一户姓胡的人家迟迟不肯搬迁。

   房子早就没人住了四周杂草丛生

  胡家房子是三间两层楼房,正好位于地铁的必经之路。

  房主胡先生已于2009年去世,房子留给他的三个女儿。大女儿和二女儿出嫁外地,小女儿招了上门夫婿。三个女儿常年在外地做生意,这房子已多年无人居住。

  北仑区征地拆迁办按相关规定,安置拆迁区域的村民,到今年4月底,只剩下这户人家。

  对于北仑区拆迁办提出的方案,胡家全部拒绝,所提诉求又高出许多,差距较大,最终造成现在的局面。

  昨天,快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胡家房子是轻轨车辆通往维修站的必经之路。由于周围都是大工地,这栋贴着蓝色马赛克的房子孤零零的,显得有些突兀。

  房子玻璃窗等都已破碎,四周杂草丛生。附近村民说,房子早没人住了,长辈已经过世,后辈条件都还过得去。

  为什么迟迟没有拆迁,村民只知道是条件没谈拢。

   三个女儿要求根据遗嘱

  各安置一套房

  由于房子里没人,记者找到北仑霞浦街道办事处。

  街道武装部长兼拆迁工作负责人胡茂平说,朱塘村拆迁红线是2012年8月左右划定的,由于知道这家人有上门女婿,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当时他就提议规划时最好尽量避开。

  结果不出所料,目前周边只剩这一户,耽搁了工程进度。

  到目前为止,拆迁干部仍旧每个月与他们家通电话,大道理讲了无数遍,嘴皮子都磨破了。由于有两个女儿在外地,他们还跑过6次广东,3次湖州,专程上门做工作。

  6月1日,街道书记也去谈过了,也没成功。

  胡茂平坦言,干拆迁十几年的老同事也是头一回碰到这么难的工作。

  老人生前留下遗书说,东边两间归大女儿所有,西边一间楼上归二女儿所有,西边一间楼下归小女儿所有,三个女儿据此要求各安置一套房,共计面积451.19平方米。

  胡家的要求与北仑区现行的拆迁政策不符,拆迁安置按实际常住户口的实际人口认定,已出嫁或寄居、寄读不得计入安置人口,现行的拆迁政策只能按一户给予安置补偿。

  “胡家符合条件的户籍关系为小女儿夫妇、独生子及继母,按政策规定,最多补偿254平方米。”北仑区拆迁办工作人员说。

  目前,两边桩基都已经打好,绕开他们家施工几乎不可能,而且成本会更大。

  胡茂平说,对方家庭也是看中了这一点,曾经说“反正你们飞都飞不过去。”

  到昨天为止,双方仍无最新进展。

   国内首例地铁拆迁公益诉讼流产

  让当地政府担忧的是,如果胡家拒绝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地铁就无法如期建成通车,导致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拆迁部门只好求助检察院。

  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觉得,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可以代表公众利益提起诉讼。

  检察院的民行科在受理此案后,派出检察官赵勇多次到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发现,胡家三女儿以一己私利,提出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政策规定的无理要求,导致协商未果,其拒不搬迁行为妨碍了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顺利进展,已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妨碍,应当予以排除。

  5月8日,北仑区检察院向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要求法院确认胡家三女儿对轨道交通建设造成妨碍,并排除妨碍给予相应补偿。

  但这起国内首例地铁拆迁公益诉讼案在巨大的争议中流产了。

  在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北仑区法院5月13日给检察院发了一份告知书。

  告知书称,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起诉。

  接下来,如果胡家的诉求不变,而地铁又要通车,那要走的法律流程可能至少需要一年。(部分引用《民主与法制时报》相关报道)

  5月5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仑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向凯雄认为,“该法条列举了可以公益诉讼的两类案件,但因为是列举方式,在列举两类案件后有‘等’字,说明公益诉讼不限于这两类案件,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应根据具体案件而定,本案中被告人侵害了公共利益,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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