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县域突破 市域放开

22.11.2014  12:43

我省出台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县域突破 市域放开

□ 本报记者 贾瑞君

我省户口迁移、人口管理等政策迎来了新的调整和变化。

11月21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我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

见提出,济南、青岛全面放开大学毕业生落户;其他设区市对申请者不得设置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面积、金额限制;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济青全面放开大学毕业生落户

今年7月底,国务院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中等城市的落户限制将有序放开。此次,我省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今后在我省,户口迁移政策将在县域实现突破。具体表现为,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含济南、青岛所辖县、市)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市域层级,将实现户口迁移放开政策。设区市(不含济南、青岛)范围内的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面积、金额限制。

作为我省的两大城市,济南和青岛的户口政策一直备受关注。此次改革,济南、青岛两市的落户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是,全面放开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落户限制,不断提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探索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科学制定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阶梯式落户通道和差别化落户标准。

7个方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如何在城里生存?住在哪里?孩子的教育是否有保障?家里的土地怎么办?这些都是进城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我省从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房建设、社会保障等7个方面,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就业创业方面,深入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

医疗、教育等问题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今后,我省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为解决进城农民居住问题,我省将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社会保障方面,我省将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水平,构筑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在财力保障上,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健全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农民进城后土地如何处理?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落户条件

□ 本报记者 贾瑞君

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庞大,如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既关系新型城镇化进程,也给户籍管理带来挑战。当前,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地方出现农民“被落户”的情况。

我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

农民进城后,留在农村的土地如何处理?对此,我省将抓紧抓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