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房屋征收新规明年3月实施

01.12.2014  18:45

(记者马磊 通讯员王小强 井坤)11月28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 (记者马磊 通讯员王小强 井坤)11月28日,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条例》还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之间,为防止“一刀切”,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还涉及规范征收决定程序、细化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标准、完善优先住房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内容。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说:“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断水、断电、断路、断气、停止供热等一些极端的方式,来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而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