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提请二审 补偿价拟按新建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24.11.2014  12:43

  大众网济南11月23日讯(记者 于潇潇)今天上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价。

  “对住宅的补偿按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评估确定,这要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这样可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体现了条例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省住建厅厅长宋军继说。

  而对非住宅房屋的,草案修改稿规定按不低于所处区位二手房的市价评估确定,这与国务院征收条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了一致。

  草案修改稿同时授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一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从各地实践来看,最低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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