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扶贫科长7年间受贿22次 谁给好处扶持谁

22.09.2015  10:16

  身为扶贫开发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将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的扶贫资金当成照顾关系、借机渔利的工具,大搞钱权交易,7年间受贿22次,累计64万余元。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济宁市农业委员会扶贫开发科原科长夏洪华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夏洪华未提出上诉。

   “筹钱”买车不忘获利

  1980年初,夏洪华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济宁市农业局工作,从办公室科员做起,历任办公室副主任、扶贫办副主任,2004年被提拔为济宁市农业委员会扶贫开发科(下称“扶贫科”)科长。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济宁地区每年获得的扶贫资金虽有浮动,但少则400余万元,多则5000余万元。扶贫科的主要职责是对扶贫资金进行初审、申报,对扶贫项目进行初审、审批、督导、验收等。身为扶贫科的“一把手”,夏洪华手握实权,于是,上任科长的第二年,他就打起了以权谋私的算盘。

  一次,省扶贫办的工作人员老孙在济宁调研时,看到夏洪华出出进进坐着一辆十分破旧的轿车,便开玩笑地说:“你真该换辆新车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夏洪华从此将换车的事记在了心里。

  时隔不久,下属某县扶贫办主任仝某来济宁参加会议。夏洪华瞅准机会向仝某表达了希望能从他们县的扶贫资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买车的想法。考虑到夏洪华是“上级领导”,日后申请扶贫项目还需他帮忙,仝某当即答应下来。次年夏天,该县的中药材示范基地项目获得了50余万元扶贫款。资金到位后,仝某从中拿出9万元交给了夏洪华。

  在夏洪华看来,9万元的轿车根本就开不出门。紧接着,机会又来了。为申报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当地某食品公司董事长潘某通过熟人联系上了夏洪华。在与潘某的交往中,夏洪华多次提点,示意潘某给他补齐购车款。没多久,潘某奉上了5万元现金。

  随后,夏洪华带着“筹集”到的14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宝来轿车。为掩人耳目,新车挂在了驾驶员金某名下,实际使用人却是夏洪华,而购车所剩的5000元钱也被他据为己有。2011年公车清理过程中,该车被作为济宁市农业委员会的公车封存起来。

  尝到甜头后,夏洪华的胆子更大了,又先后两次收受下属某县扶贫办贿赂共5万元,3次收受潘某贿赂共23万元,为上述部门和单位谋取利益。

   “两节”礼金轻松笑纳

  身为扶贫科科长,夏洪华是一些乡镇和企业争相拉拢的“香饽饽”,逢年过节送礼的人自然少不了。某农业公司的董事长师某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2009年底,夏洪华带队到梁山县督导扶贫开发项目。梁山县扶贫办考虑到原定的食用菌种植项目进度缓慢,不符合扶贫条件,便想着将扶贫项目调剂一下。也正是这次机会,使夏洪华成了师某的拉拢对象。

  一年后,师某所在的农业公司成为扶贫项目内的企业之一,并顺利拿到20万元的扶贫资金。为向夏洪华表达谢意,也为了继续得到关照,2011年春节期间,师某带着5000元现金和自产的4盒蘑菇来济宁拜访夏洪华。一番客气后,夏洪华将礼品和礼金全部收下。此后至2014年,师某利用节假日,又分5次送给夏洪华3万元现金。

  某饲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宋某也是与夏洪华保持“良好关系”的商人之一。2013年初,新一轮的扶贫贴息申报工作启动后,宋某找到夏洪华,将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塞进了夏洪华手里。最终,在夏洪华的帮助下,宋某的饲料公司享受到了20万元的政府贴息贷款。这20万元还没焐热,夏洪华就找宋某报销了5万元费用。

  除企业外,一些乡镇、部门也是夏洪华利用“两节”收受礼金的重要来源。2009年,夏洪华以春节走访为由,向某镇政府索要现金1.8万余元。当然,送上钱后,乡镇领导也不忘强调一句:“希望您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扶贫工作,看能不能多争取点扶贫资金。”

  在夏洪华眼里,上述这些都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因此以节日走动名义送来的钱,夏洪华都会轻松笑纳。

   “借用”账户掩人耳目

  借用他人银行账户受贿,是夏洪华作案特点之一。

  金某是济宁市农业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自夏洪华担任科长以来,一直是夏洪华的驾驶员。在案件初查阶段,任城区检察院通过对金某银行账户进行分析,发现大量可疑线索,进而查出了夏洪华多次受贿的事实。原来,早在购买宝来汽车的时候,夏洪华就指使金某办理了一个农村信用社的存折,用来存放购车款,但一直由夏洪华持有。

  泗水县是全国重点扶贫县,为了争取被纳入扶贫计划和获取扶贫资金,在夏洪华调研、督导时,该县两个镇政府的领导多次表示希望夏洪华予以照顾。趁此机会,夏洪华一方面答应帮着争取,一方面提出让他们解决一下扶贫科的办公经费和扶贫项目的“材料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3日至2011年8月2日,夏洪华利用职务便利,5次向泗水县两个镇政府索贿共计19万元。其中两笔共计15万元打入了户名为“金某”的农村信用社存折内。此外,夏洪华非法收受某县农业局的3万元赃款,也打入了该账户。

  正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为了捞钱,夏洪华也曾热心“帮助”熟人。搞水产养殖的微山县鲁桥镇村民董某就是受益者之一。

  2010年前后,省里年度扶贫资金有剩余,便安排给部分地市的一些小型项目上,其中,给济宁地区的扶贫资金高达75万元。夏洪华看到了“商机”,主动联系了董某,让其准备申报材料,以领取15万元的扶贫资金。同时,夏洪华与其约定,自己要5万元的好处费。经过运作,董某等人顺利拿到了15万元的扶贫资金。之后,董某将一个存有3万元现金、户名为“段某”的存折交给夏洪华。而夏洪华也是随用随取,没有将该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取出或者转入自己的账户内。

  据统计,夏洪华在案发前担任扶贫科科长的7年时间里,共受贿22次,受贿金额累计64万余元。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基层扶贫部门作为国家扶贫工程的执行机构,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是其重要职责之一。然而,作为相关负责人,夏洪华在金钱的驱使下,疯狂追求物质利益,利用手中权力大搞钱权交易,将党和国家的扶贫惠农政策当作中饱私囊的工具,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令人痛心,发人深省。该案的发生也警醒人们,需要为扶贫资金加上一把“安全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和程序,增强扶贫资金发放的透明度,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和预防力度,多管齐下,使扶贫资金安全、有效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