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政发新规 找不到生父母的被拐儿童可被收养

01.12.2016  15:34

  齐鲁网12月1日讯(记者 姜洋 孙娟)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山东省下发《关于做好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对被拐儿童的寻亲、落户及收养等事宜做出了规定,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福利机构发布寻亲公告,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被拐儿童可被收养。

  网络配图:关注弃婴 关注儿童

  《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应当送交被拐儿童解救地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并签发《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和《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由儿童福利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应当在省级报刊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公告满30日,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尽快为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并申报落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从儿童被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不得将其监护的打拐解救儿童委托其他人员或机构寄(代)养。

  网络配图:收养儿童

  打拐解救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期间,如有人主张其为被公告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上述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找到打拐解救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出具《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由儿童福利机构配合该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儿童接回。

  《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实施前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委托监护协议、已与被监护儿童共同生活12个月以上、符合收养条件的临时监护人,由儿童福利机构发放《告知书》。

  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的,如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收养人应当与儿童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