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实举措根治“散乱污”

24.02.2017  13:09

    本报记者原二军

  在1月召开的2017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明确提出,今年要加大“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力度;春节过后的2月3日,陈吉宁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第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时,强调用硬措施、硬办法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其中要做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加强网格化监管,坚决打击“小散乱污”企业;近日由环境保护部部领导带队开展的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小散乱污”企业治理情况也是督查重点之一。

  “小散乱污”企业由于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污染严重,向来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难“”的硬骨头,也是环境保护部关注的重点。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小散乱污”企业是必须要“”下的硬骨头。“小散乱污”企业为何难治理?“小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如何才能得到根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必须要回答这些问题。

  为何治?

  “小散乱污”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所谓“小散乱污”企业,大多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很难达标,有的甚至没有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整治“小散乱污”企业过程中,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部门联动、实行网格化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等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地域特征明显,藏身之处多在城郊乡村

  很多“小散乱污”企业位于城郊乡村,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河北针对“小散乱污”企业地域性特征较明显的特点,各市、县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整治。如石家庄市藁城区、晋州市取缔关闭化工、镀锌等企业413家,公安部门刑事立案3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2名;遵化市对67家露天采矿采取分类施治,对56家砂石料加工企业彻底取缔;安平县关停丝网污染企业898家,对其中392家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18家违法企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霸州市对钢铁压延及金属制品行业进行整治,共停产企业25家、酸洗线68条,依法移交移送公安部门案件8件,行政拘留12人。

  开展专项行动、实施网格化监管,多地各有各招

  去年6月下旬,“毒跑道”生产企业非法制造劣质原料问题被媒体曝光后,河北随即在全省开展了打击“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通过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省共出动1.8万余人次,共取缔关闭“土小”企业2221家。

  山东各市县通过实施网格化监管,加大了对于“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取缔力度。一些县市以乡镇、办事处为单元,组织对辖区内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企业逐一排查,列出取缔清单,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纳入清单的企业采取断水断电、吊销执照、设备拆除等综合性措施,确保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

  整治“小散乱污”企业不力要问责

  去年下半年,河南省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就将全面排查整治城郊和乡村“小散乱污”污染企业作为重点,打响“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攻坚战。到10月底,全省共排查出1.2万余家“小散乱差”企业,整治完成1万余家,有效消除了“垃圾围城”、“堆料围城”、“冶炼围城”等环境问题。

  在10月20日河南省召开的整治“小散乱差”企业推进会上,周口、汝州、永城、洛阳、新乡、安阳、南阳、义马等市县被点名通报。洛阳由于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工作不力,副市长李保兴还做了检讨发言。

  难在哪?

  环保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应付游击战

  山东省夏津县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比较多,环保部门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仍有一些小企业采用捉迷藏的方式偷偷生产。夏津县环保局一位副局长就感叹,有的小企业一查就停,一走就干,“要想彻底治理,真有一定难度”。

  类似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多年来,各地在整治“小散乱污”企业方面不遗余力,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小散乱污”企业并没有得到根本取缔。“小散乱污”企业难整治,根子在哪里?

  规模小,转移快,隐蔽性强

  由于自身特性,“小散乱污”企业容易躲避监管是一个重要原因。

  山东省莒南县环保局法规科科长孙贵东告诉记者,“小散乱污”企业大都具有生产设备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企业规模小、转移快的特点,导致其在时空上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广泛性,在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利益和生存空间,给执法人员排查、监管和整治带来极大的困难和挑战。这也是导致“小散乱污”企业污染经常反弹的一个重要原因。

  河北省一位从事多年环境监察的执法人员对此也深有感触,他说,“小散乱污”企业生产成本低,随意性很强,几个月时间就可以收回成本,“你今天把它取缔了,明天它就再换个地方重新生产,这也是一个很挠头的问题。

  联动机制不完善,部门配合不密切

  河北省衡水市一位环境执法人员表示,在对“小散乱污”企业治理过程中,除了存在排查范围不全面、整治工作不彻底之外,部门配合不通畅也是一个大问题,“追究其原因,在于联动机制不完善,各部门协调沟通渠道不顺畅,无法形成执法合力,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不够。

  “小散乱污”企业涉及的范围很广,单靠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多部门联动、共同执法,才能取得成效。但如何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联动机制仍是一个问题。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一位执法人员就表示,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交叉问题,出现了你也管、他也管,但谁也管不好的问题,“比如对于涉危废企业,公安机关也在管理,由于入刑门槛很低,公安可以上来就抓人,但从环保的角度,由于处罚标准比较难掌握,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需要仔细酌量。

  法规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缺依据

  “小散企业难取缔,还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撑,执法监管中存在一定的盲区。”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的这位执法人员还告诉记者,去年6月“毒跑道”事件发生后,河北省加大了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力度。但在对一些生产塑胶跑道原料小企业的监管中,由于质检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产品标准,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标准和依据,由此带来了执法盲区。

  孙贵东也表示,多数地方在治理“小散乱污”企业过程中,很多时候是依靠行政力量强力推进,一些部门在治理过程采取的“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原料”等措施,根据供水、供电及经信部门的相关法律,这些强制措施有时缺少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有关部门的执法风险。

  此外,“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需要破解的“”。新乡市环保局法规信访科科长高锦柏表示,“土小”企业难取缔,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围绕这些小企业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单靠环保部门去执法,死灰复燃是大概率的事。而要想从心底震慑这些关键少数,彻底取缔这些小作坊,联合检察机关去执法效果更好。

  怎么治?

  聚焦问题,抓实举措,厘清责任,加大力度

  农历春节过后不久,河南安阳内黄县一砖瓦窑场和殷都区一机械厂在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管控期间,因擅自开工生产被依法查处。除了两家小企业负责人分别被行政拘留7天和10天之外,企业所在乡镇政府“一把手”也被免职。

  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力度,成为开年后京津冀周边省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头戏”。

  比如山东提出,对于“小散乱污”企业,今年3月底前要摸清底数并建立管理台账,10月底前基本取缔完毕;河南安阳从2月11日~3月10日期间开展“小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月活动,全面排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的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彻底取缔。

  整治“小散乱污”,各地有何经验?

  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河北省衡水市一位环境执法人员表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将“小散乱污”企业的关闭取缔作为考核乡镇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乡镇要逐级分解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人员。环保部门应增加现场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

  孙贵东也表示,将“小散乱污”企业的监管职责进行分解,比如建立“河长制”“环保网格化监管”等责任体系,才能确保这项工作有人督促、检查,有人监督抓落实,出了问题能找到具体负责人,有效促进“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清理和取缔。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孙贵东表示,大多数“小散乱污”企业不仅污染环境,有的违反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要求,还有的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要求和产业政策等,仅仅依靠环保部门难以彻底解决。要防止其死灰复燃,就需要建立起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配合的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河北省衡水市一位环境执法人员表示,目前,各地已普遍建立起联动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一系列制度,有力推动了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在治理“小散乱污”企业过程中,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建立与市场监督、城管、供电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

  加强区域合作,形成治理合力

  “小散乱污”企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在区域边界,这类企业随时可能由监管治理力度较大的地区转向监管治理要求相对宽松的地区,因此加强在区域合作非常必要。记者了解到,目前,山东德州、河北沧州和衡水两省三市就签订了《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书》,通过联防共治,对“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打击取缔。

  清理取缔,改造升级

  大禹治水,疏而不堵。治理“小散乱污”,也要注重服务引导。这类企业之所以仍然存在,除了较高的利益驱使外,部分企业主不了解国家产业政策、盲目投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完全没有治理价值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于经治理、规范能达到环保要求的行业、产业,可通过鼓励、引导、指导其进行技术改造或者多家合并等方式对其进行改造,从而达到现有的环保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