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07.12.2015  17:51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5〕46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投诉人: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虹。

被投诉人1: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90号,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投诉人2:山东省统计局,地址:济南市经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潘振文。

      相关当事人:中标供应商:山东新中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于2015年7月6日对山东省统计局视频会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2015-118)A1包作出的质疑处理结果,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华为TE40视频会议终端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与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机关的同类项目案例存在造假的嫌疑。

投诉理由:1、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第7项市调查队及区县视频会议终端要求“3.端口要求:至少3路高清视频输入接口……”,经查询华为TE40视频会议终端的技术文档和官方网站,该产品虽然有3路高清视频输入接口,但其中两路高清视频输入接口不能同时使用,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中标供应商与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机关2012年11月15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为5230700元人民币,而在2012年8月开标的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机关视频指挥系统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金额为4827800元人民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签订的补充合同金额不能计入原合同金额。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材料、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答辩材料等,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1 、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中标供应商所投华为TE40视频会议终端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第七项市调查队及区县视频会议终端“至少3路高清视频输入接口”的技术指标,且该技术指标不属于实质性响应条款指标。(证明材料:招投标文件、专家评议意见)

2 、中标供应商与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机关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有效,且该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的差额部分未超过中标金额的10%,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标供应商和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机关双方均书面确认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在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机关视频指挥系统采购项目中,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机关作为项目的采购人,已按程序申请追加会议设备且追加金额未超过中标金额的10%,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与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机关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消防视频指挥系统1合同编号:912001201200006)正本及复印件、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的《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复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补充合同申请表)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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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