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执法部门表态:护城河内游泳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

15.06.2015  12:52

   中国山东网6月14日讯 (记者 董理)14日,济南市公安部门明确表态,护城河内游泳、搓澡、洗衣、遛狗等行为违反《环城景区管理办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

  护城河整治“由松至紧”

  2014年6月20日起,济南市首次启动护城河及其周边区域管理秩序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法制办以及市城管执法、公安、园林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多次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对34名违法游泳者予以罚款50至100元的处罚。公安部门依据济南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天下第一泉风景区管理的通告》,先后治安处罚9人,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护城河泉池游泳乱象基本得到有效遏制,泉池内游泳基本消除,河道内游泳人数明显减少。

  今年6月6日起,济南市再次启动护城河区域管理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此次治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6月6日起,主要在凌晨阶段护城河游泳高峰时段,组织宣传、公安、城管、卫生、园林等部门,通过舆论引导、联合执法等措施展开集中治理,进一步强化管理秩序,优化游园环境。第二阶段通过各相关部门深入合作,加强对护城河区域管理秩序问题的研究,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6月6日凌晨开始,相关部门对护城河沿线7个游泳聚集点开展集中治理,对游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劝阻,对部分游泳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实。截至目前,共劝阻违规游泳人员65人,登记、核查游泳人员21人,现场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查处在景区违规遛犬7人。

  6月13日起,整治行动进入第二个阶段。13日,城管执法部门对一名护城河游泳人员下达了《处罚通知书》,罚款50元。14日,又有两名游泳男子依法被行政拘留。

  明确叫停护城河游泳

  “有些游泳者认为,护城河免费开放,所以想怎么玩都可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公安分局大明湖派出所所长杨庆军表示,护城河和黄河不同。黄河是个没有公共活动空间的河流,而护城河位处市中心,属于人员密集型公共场所。免费开放不等于没有人管理。事实上,对于护城河及其周边的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就包括《环城景区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关于加强天下第一泉风景区管理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护城河内游泳、搓澡、洗衣、涮拖布、遛狗等行为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如果相关人员不听从景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劝阻,公安部门将依照《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当事人违法情节的具体情况,作出警告、罚款,直至拘留的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护城河及其周边区域管理秩序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部分游泳人员提出,“能否分时段允许在护城河内游泳?”杨庆军表示,任何时段在护城河内游泳都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执法部门不会因为凌晨游泳负面影响小而视而不见。“这就好比,在无人区醉驾也属违法行为,法律不能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