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检法合力打击“老赖” 12种耍赖行为纳入“拒执罪”

04.05.2017  11:44

我省公检法合力打击“老赖”,新立案标准升级究刑责

 12种耍赖行为纳入“拒执罪

省高院公布严惩失信“老赖”情况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杨紫慧)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自认为欠钱不还东躲西藏只是民事纠纷,构不成犯罪,即便被抓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昨日,记者从省高院新闻发布会了解到,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健全我省惩治拒执犯罪的长效机制。此外十起拒执罪典型案例也在昨日发布。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实践中,由于此前缺乏具体的实施意见,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拒执案件过程中,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率低、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不一致、公诉程序不畅通等问题。

为此,意见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以及属于拒执犯罪的12种情形作出规定。有拒绝或者虚报财产、违反高消费令等拒执行为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妨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财物、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12种失信行为的老赖都将承担刑事责任。《指导意见》用了较大的篇幅对证明拒执罪各个构成要件需要搜集、审查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列举,从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对需要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进行细化、列举,以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对证据收集标准的统一认定。此外,《指导意见》另一重要内容便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对三机关在各个环节上的衔接作出了程序上的要求,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作出了检察监督的规定。

另外,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就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车辆查找、被拘留人收拘等问题会签协作意见,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典型案例

被三次拘留仍拒拆非法建筑 迫于压力拆除后被判缓刑

杨增德与王成是一个村里南北相邻的邻居,1990年王成在他与杨增德房屋相连处垒起高2.70米、南北长1.2米的墙,该墙垒起后,杨增德从此不能在自己房后进行房屋修缮和水道疏通。2013年5月,王成又在其院内距离杨增德房后山墙50厘米处建起平台一处,平台建起后严重影响了杨增德的采光、通风。杨增德诉至法院,龙口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8日判决被告王成拆除非法建筑。

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多次到现场做双方的工作,但王成一直拒绝拆除涉案建筑物。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成采取三次司法拘留措施,仍无果,导致申请执行人杨增德不断上访。

2016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杨增德向龙口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成的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王成的家属迫于压力,于2016年8月6日自动将妨碍的建筑物按照生效判决要求予以拆除。2016年8月17日,执行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杨增德共同到现场进行了验收,该案顺利执结。

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不想还钱又想要高额补偿款被逮捕才认罪

王振军与代卫良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代卫良付给原告王振军借款14万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代卫良却一直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调查得知,代卫良所在的村庄正在进行旧村改造,而代卫良因为补偿款问题迟迟与村委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多次居中调解,希望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从补偿款中直接划拨执行本案,但代卫良要价太高,无法协调。

因代卫良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后来法院调查到,因为旧村改造问题,代卫良与他人发生互殴,代某在互殴中受轻伤,并得到补偿费共40万元。“我欠两个亲兄弟的钱,都还给他们了。”平度法院在对这40万的去向展开调查时,代卫良这样回答,但没有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

鉴于代卫良有履行能力还拒不履行的行为,平度法院于2016年6月决定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检察院批准对代卫良进行逮捕。逮捕期间,代卫良家属主动找到法院履行了义务,并与村委达成和解,拆除了其房屋。因代卫良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履行了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3月,代卫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技百出隐匿财产 获刑一年六个月

桓台县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诉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姜东支付原告金鑫商贸公司钢材款和利息共计247068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姜东一直不履行,金鑫商贸公司向桓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两次向被告姜东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之后姜东与金鑫公司在2013年8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姜东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付清欠款,并自愿以商品房作为抵押。但是姜东在和解期限内,不仅没有履行协议,还在2013年11月20日将其位于临淄区怡海国际的Y07号房折换成三套房产,于同年将该三套房卖予他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姜东在已经将房产折换后变卖或顶账的情况下,仍然以该房产做抵押,骗取申请执行人金鑫公司信任,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桓台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12月27日对姜东拘留十五日,但姜东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2015年4月,桓台县人民法院将姜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2016年7月29日姜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记者杨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