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制定开展“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指导意见 年内建成运行高效的警务助理工作机制

28.02.2017  17:07

近日,省公安厅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协调、公安机关主导、相关部门共建”的农村警务工作新格局,切实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破解治安防控难题,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平稳,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意见》要求,从现在开始,利用1年时间全面建成运行高效的警务助理工作机制,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人员配备到位,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均配备1名警务助理。保障工作到位,警务助理的补贴、办公和开展工作所需装备采购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机制健全,明确警务助理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警务助理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奖励、监督、退出等工作机制。运行管理顺畅,在农村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全面开展工作,推动农村警务工作前移,做到“治安防范到村、信息采集到村、矛盾化解到村、法制宣传到村、服务群众到村”。实施效果明显,实现本村人、地、事、物、组织等各类治安要素底数清、情况明,发案少,秩序好,治安形势平稳,群众安全感、满意度高。   

意见》强调,按照“政府出资招聘、公安管理使用”的原则和“人员本土化、工作专业化、管理规范化、保障标准化、运行多元化”的要求,将警务助理队伍建设纳入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规划,统一招聘、管理、使用。全省每个行政村(包括没有实行网格化管理的村改居)设1名警务助理,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治安及服务群众等辅助性工作。警务助理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遵纪守法;常驻本村,对本村的人熟、地熟、情况熟,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村干部、退伍军人、致富带头人和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优先;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50岁之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无重大身心疾病、无重大生理缺陷,能正常开展工作。推选分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联合考察、审核确定、体格检查、公示使用几个程序进行,由派出所汇总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使用。警务助理担负掌握社情民意、采集基础信息、化解矛盾纠纷、协管实有人口、协控治安要素、组织群防群治、举报违法线索、服务人民群众“八大责”,当好治安防范组织员、信息收集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法律政策宣传员、交通安全协管员、消防监督协查员、警务下沉联络员、便民利民服务员“八大员”。   

意见》指出,对警务助理实行双重管理,以县级公安机关管理为主,各乡(镇、办事处)管理为辅。警务助理在派出所社区民警指导下开展工作,县级公安机关制定警务助理管理使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配套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牵头,协调各乡(镇、办事处)参与对警务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社区民警通过日常考核、责任倒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监督指导警务助理履职情况。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作为夯实基层基础的新载体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新探索,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公安厅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厅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指挥中心、政治部、治安、信通、警务保障、边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警务助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警务助理的招聘、管理教育、经费保障、装备配备等机制性、保障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各地成立“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出台具体工作意见,将警务助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措施,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出警务助理人熟、地熟、情况熟的特点,建立相关工作运行机制,将警务助理办公室建设成“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站”“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站”、“安全防范教育工作站”“法制工作宣传站”“便民利民服务站”。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警务助理的日常培训,通过组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驻所培训、跟班作业、案例点评等方式,不断提高警务助理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制定工作考评办法,细化工作内容,通过“奖勤罚懒、保优汰劣”激发警务助理工作积极性,始终保持警务助理队伍的活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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