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用法治思维推进改革走向深化

29.11.2014  17:41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研究决定深化国家法治建设。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小康社会建设步入关键期的重要观念转变和决策部署。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也带来了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如今的深化改革,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走“摸着石头过河”之路,必须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协调发展和法律保障。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对于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并将经过改革实践检验、符合国情和未来发展的制度固定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不断深化的改革,难度超越以往,需要更多符合社会公平的利益分配、规则遵循和法治保障。   深化改革与法治构建,已经成为当下和未来一个时期中国发展的主题。如何科学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同样给人们带来新的思索。其实,社会变动性、改革的发展性与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之间,永远都存在着不能完全同步的矛盾乃至冲突。这种矛盾与冲突是法律的局限性,也是任何一种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规则和制度都难以避免的现象。人们都渴望安全并且有秩序的生活,都需要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预期和判断,而只有法律,才可能对此提供保障。   当然,在深化改革的时期里,法律规则并不是也不应是僵化、生硬的,它要具有不断的生长性。法律一经颁布施行虽然也会呈现出其刚性、稳定性的一面,但它所确立的制度内容,却可以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记得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过:“真正伟大的法律体系,是那种把僵硬性、弹性独特地和似是而非地混合起来的体系。它们在自己的原则、制度和技术中把稳定的连续性的优点同进化的变化的优点结合起来,从而取得在不利条件下长期存在的能力。”所以,我们必须在改革过程中,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做到法律规则刚性与柔性的结合。     为了深化改革,作为规则的法律应当对制度的最根本部分做出规定,法律不应当将现存制度的方方面面都规制得疏而不漏。每一项制度都有其核心内容不容改变,它奠定制度的基础和框架,也是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基点,是法律稳定性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法律又不能封闭化,应当通过科学设置,为制度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这是法律规则缓解与社会现实冲突的重要的内在机理。   发达国家在历史上也曾不止一次地遭遇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我国学者早年也提出过“善意”违规、“良性”违宪之类的问题,我们同样面临着坚守规则还是突破法律底线的痛苦抉择。但即使是在这样的时候,我们也未曾敢对宪法和法律的价值产生过动摇。相反,我们更看重规则和制度的正面价值,哪怕是改革,也要通过合法的路径去进行,变革的价值不能也不应损害法律和法治的价值。   记得曾有人撰文列举林肯在美国内战时期的《解放奴隶宣言》和罗斯福新政,用以作为西方也有改革违法和否定规则的例证。其实,林肯和罗斯福都曾站在宪法的立场上,运用法律为自己行为的“合宪性”进行过有力的辩护,这与一些人在淡漠规则(宪法和法律)思路之下所提出“改革可以突破不合时宜的法律”的思路完全不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是对我国深化改革过程中法治思维的重申,也是依法推进和保障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的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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