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11.11.2014  12:55

  日前,我市下发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同时,对2011年起发放生活补助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籍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5元。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这是我市自2007年以来,连续第8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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