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确定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03.06.2016  16:42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扶贫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再次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扶贫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再次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6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至5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至35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00元。此次提标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对象27万余人。《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及时将新标准下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切实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据介绍,我市在全省最早建立并落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2008年以来已经连续九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现了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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