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高大学转学门槛 取消“专长转学”

16.07.2015  10:52

 

  今年1月份,湖南大学“转学门”事件沸沸扬扬,大学生转学该如何加强管控?15日,省教育厅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进一步提高了大学生转学的门槛:允许转学的情形由3种减为2种,不允许转学的情形也由8种增为11种。

  取消“专长转学” 不能往更好学校转

  按照新规,明确了两种情况可申请转学: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取消了“确有专长,转系、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的“专长转学”。

  即使符合以上条件,学生也不能想转哪就转哪。新规明确,学生只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当年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此外,省教育厅还公布了转学“禁止清单”,不能转学的情况,由过去的8条变为11条。

  转学审核纪委全程监督 接收函须校长签字

  根据新规,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拟转入高校则对学生的转学条件进行审核,经本校招生、学籍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意,院(系)、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省教育厅每年6月和12月两次将学校已同意且符合条件的转学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山东省学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新规特别强调,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会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高校转学新规

  两种情形可转学

  1.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2.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即一般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另一种是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1种情形禁止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3.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6.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7.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8.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9.跨学科门类的10.应予退学的11.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