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31.07.2015  11:10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鲁卫家庭发[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高对特别扶助对象的经济扶助力度,强化政策导向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确定自2015年1月起,调整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实现了城乡统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手中,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从2008年开始实施,今年是在2012年、2014年两次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基础上,再一次提高扶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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