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入罪,这个可以有

30.09.2014  16:55
      9月28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为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拟增设新罪名“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
      通过向官员进行“感情投资”,“放长线,钓大鱼”,以备将来“不时之需”,这是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惯用伎俩。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出国等一切机会送上礼金,是“情感投资”的最主要方式。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一些人为什么会“心甘情愿”给另外一些人送钱,而且出手阔绰?对此,无论当事人还是局外人,每个人心里都明镜一样。对于送钱者来说,这是一种“投资”。虽然未必每一笔都有“收益”,但将来只要“投资对象”中的一小部分能“用得上”,“回报”就是巨大的。而对于收钱者来说,无论将收钱的理由说得多么冠冕堂皇,都改变不了这样一个事实:如果你手里没权力,送钱者可能连正眼看你一眼的兴趣都没有。
      和即时兑现的贿赂行为不同,“感情投资”的一方先期支付金钱,另一方将来是否“回报”、以何种方式“回报”,则并不确定。“感情投资”因此有一定的迷惑性,似乎并不具有现实危害性。然而,送钱和收钱之所以会发生,基础在于收钱者的官员身份、他手中的权力。在本质上,所谓“情感投资”仍是权钱交易。即使将来官员并未作出违背职责的行为,收钱行为本身也已背离了公职人员的角色要求,损害了公务行为廉洁性。因此,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公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并加大治理力度,取得一定效果。
      不过,以这种方式收钱的后果,目前仅停留在党纪政纪处分层面,威慑力不足,导致所谓的“感情投资”在一些地方仍大行其道。刑法管不了它,和刑法对受贿罪要件的规定较为严格有关。除了收受贿赂行为,行为人要成立受贿罪,还需满足“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按照目前规定,只收钱而未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再多的钱也不会受到刑事指控。
      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受贿罪的规定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部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建议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但和受贿行为相比,以“感情投资”名义收钱,无论行为人主观恶性还是对社会现实危害性,都有很大不同。增设“收受礼金罪”,在刑事层面对“感情投资”作出规范,既可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也可做到与受贿罪有效区分从而实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