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理睬法院收监决定致2名贪污犯脱离监管5个月

29.04.2015  19:00

    公安局收到法院对2名贪污犯执行收监决定的文书后置之不理,致使2名贪污犯脱离监管长达5个月之久。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向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发出了关于曹某芹、曹某美执行刑事处罚的检察建议,促使这 2名5个月未收监执行的贪污犯被收监执行刑罚。

    2015年4月1日,宿豫区检察院在刑罚交付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宿豫区法院关于将贪污犯曹某美、曹某芹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收监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执行文书后,一直未将该2名贪污犯送押执行刑罚,致使2名罪犯脱离监管达5个月之久。   宿豫区检察院认为,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收到上述执行文书、长时间怠于执行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9条“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规定,遂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向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该分局存在个别民警责任意识不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尽快将罪犯曹某美、曹某芹送押至监狱执行刑罚;二是对近年来未交付执行刑罚案件进行清理;三是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   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非常重视,责成相关领导负责督促贯彻执行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并及时与宿迁市看守所沟通,于2015年4月23日将2名罪犯送交宿迁市看守所,由宿迁市看守所投送江苏省句容监狱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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