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延续高速收费政策 网友:交了税为何还收费

03.01.2015  16:16

        摘    要:针对网友所提出的“公众已经缴纳了成品油消费税,为何还要收取车辆通行费?”  新闻发言人称,省交通运输厅注意到有舆论认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了15年要停止收费,但有些地方就是拒不执行,这涉嫌有法不依。”在新的法规没有实施之前,省交通运输厅目前倾向于延续现行的收费政策,待国家出台新的明确规定后即按新办法执行。

  1月2日上午,齐鲁网记者从山东省政府官方网站获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就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有关情况进行答记者问。

  针对网友所提出的“公众已经缴纳了成品油消费税,为何还要收取车辆通行费?”

  新闻发言人称,省交通运输厅注意到有舆论认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了15年要停止收费,但有些地方就是拒不执行,这涉嫌有法不依。”应当说,这种对法规的解读不无道理,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问题,确实很复杂。山东高速公路建设得早,也比较早地面对了这些问题。对此,省交通运输厅非常慎重,进行了反复的咨询和研究论证。

  2014年7月和9月,山东先后两次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此进行专项的研究。随后,省政府办公厅两次组织相关部门举行了座谈会;省交通厅与法制办、物价局、新闻办等组织召开了由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媒体记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5个不同类型的研讨会、座谈会;10月,省政府召开记者发布会,专门就全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情况向社会进行了通报;11月和12月,省政府办公厅又邀请新闻媒体、法律工作者和专家连续三次召开情况说明会。

  通过这些举措,公开信息、说明情况,交流看法,客观、坦诚地阐述分析高速公路收费期限问题的复杂性、矛盾点以及两难选择。省交通运输厅也多次向中央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汇报沟通,也向国内权威的相关专家组、课题组征求了意见,得到了理解和支持。

  从整个过程来看,在此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尚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由于法规内在存在矛盾冲突以及法律溯及力的问题,15年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目前大家所关注热议的某些条高速公路。理由有如下几条:

  一是,“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意味着法规对其出台前的事实和行为没有约束力。2004年11月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山东在建和已投入运行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已有31条。而且,《条例》第五十九条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规范,体现了“老路老办法”的立法精神,但相关意见一直没有出台。因此有专家认为,这些在《条例》出台前开建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并不当然适用15年的规定。

  二是,有专家提出,目前关于公路收费方式、期限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少,从这些规定本身和立法精神、政策精神来看,规定确有相互矛盾之处,如作为《条例》上位法的《公路法》,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没有规定具体收费期限,仅明确了收费偿还贷款的原则;《条例》在规定15年的同时,还明确可以实行“统贷统还”,等等。这使得地方在遵守和执行时理解不一,看法不同,但是并没有违反法规的主观故意。

三是,《条例》修订已成为共识,事实上也正在展开各项相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要求“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家2013年也曾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看来各方面都注意到了现行法规的不完善之处,也认识到了不完善的规定可能是造成目前两难局面的重要原因。更重要的是,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条例》修订的方向和基本精神是坚持“公路两个体系”的思路,即一个是以普通公路为主的、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并且由公共财政支撑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另一个是以高速公路为主的体现非基本公共服务,并且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的收费公路体系;高速公路实行“低标准、长期限”收费等等。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作者:满倩   网络编辑:朱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