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举行解读《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23.04.2015  12:14

解读《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4月21日上午10:15,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调研员姜敏解读《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陈强主持发布会。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发布会。中国山东网( http://sdio.sdchina.com/online/183.html )、鲁网( http://gov.sdnews.com.cn/2015/0421/ )、大众网( http://www.dzwww.com/2015/jdslzytl/ )等网络媒体进行现场视频直播。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  陈强 

 

陈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依法治林是新时期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最新标志和特征,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要求。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林,进一步搞好森林资源管理,实现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先生,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处长姜敏先生解读这一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单位主要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现在,请刘均刚厅长就《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作简要说明。 

 

山东省林业厅厅长 刘均刚

 

刘均刚: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5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依法治林的重要举措,也是指导和规范我省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标志着我省依法治林、依法兴林、依法护林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条例》的出台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向多年来重视、关心、支持山东省林业工作的各级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作简要说明。 

 

  一、立法背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实施了《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效保障和促进了我省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10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林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到目前,全省有林地面积达4679万亩,林木蓄积量12360.74万立方米,林木覆盖率24%,林业总产值达6094亿元,位居全国第二位。全省湿地总面积达到2600多万亩,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75处,总面积1646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

 

经过测算,我省森林碳库总生物量稳定在1.65亿吨,总碳储量稳定在1.05亿吨,碳库增量每年1086万吨,2009年以来每年平均吸收固定二氧化碳3980万吨。我省森林每年释放氧气量为2534.86万吨,吸收二氧化硫、氟化物总量为32.14万吨,吸收氮氧化物的实物量为122.16万吨,有效阻滞降尘的实物量为3.93万吨。专家指出,森林对降低空气中PM2.5具有独特而显著的作用,原因在于负氧离子具备主动出击捕捉“PM2.5”的能力,当空气中负离子的浓度达到每立方厘米2万个时,空气中的飘尘量会减少98%以上。我省森林年涵养水源量58.02亿立方米,减少水土流失面积11791平方公里,土壤侵蚀量减少703万吨,年保肥量187.5万吨,有效保护了全省国土安全。森林是保障粮食稳产高产的生态屏障,良好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可以减轻干热风,提高15—20%的粮食产量。

 

虽然我省林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森林资源总量仍然偏少,生态公益林更少。全省人均有林地面积为0.45亩,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人均林木蓄积量1.27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我省林业资源现状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还不相称,离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差距。实现林木覆盖率达到30%的绿色山东建设目标,林业改革发展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在发展当中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

 

一是林业用地少,发展空间不足。规划林业用地到2020年只有2200多万亩,林地发展空间严重不足,成为我省林业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二是荒山荒滩自然条件差,绿化难度大。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砂石山区和丘陵地区基本实现了绿化,剩余的375万亩荒山,大部分为石灰岩山,土层瘠薄、干旱缺水、立地条件差、绿化难度大。大面积荒滩地盐碱程度高,适生树种少,造林成活难。三是造林成本高,投入严重不足。据调查,我省一般荒山造林成本每亩1000元左右,特殊地段造林成本需2000元以上。虽然各级不断加大造林绿化的投入,但与造林实际需求仍有很大差距。四是林地逆转流失严重,资源保护难度大。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基础设施等工程占用林地增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情况时有发生,林地流失呈上升趋势。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运用法治思想、法制理念,不断加大林业立法力度,坚持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规范行政行为,依法推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先后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最近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把生态文明纳入了法治化建设轨道。这对新时期的林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森林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及时将有关制度和要求在《条例》中充实和完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的具体行动,也是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必将对推动依法治林,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7章60条,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条例》起草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坚持一致性。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衔接性规定。二是注重系统性。新条例突破了我省现行条例的篇章结构,重新进行布局谋篇,构建了规范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三是注重制度创新。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条例》制度设计中,并将我省近年来林业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上升和提炼,创设了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林地分级保护制度、征收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和占补平衡等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又符合我省实际,体现了山东特色。

 

(一)明确各项原则和制度。总则中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明确。一是根据自然条件、森林资源分布状况等因素将全省森林资源划分为4个林区,并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培育目的不同,将森林划分为不同的林种,便于分区、分类施策;二是明确了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分类经营、永续利用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三是实行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林木蓄积量和林木覆盖率。

 

(二)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力度是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林木覆盖率和蓄积量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和细化了有关植树造林责任制、义务植树、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制度。二是规定了林木种苗供应制度,提高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植树造林提供保障。三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了荒山绿化、水系绿化、公路防护林带、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建设等造林绿化方面的内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造林绿化制度体系。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针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和手段不够完善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一是细化充实了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建设、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等制度,尤其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古树名木制定了分级保护的具体规定。二是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森林保险等制度。三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大量采挖移植树木导致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等问题,明确规定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等类型的树木。四是为解决我省林业用地少,发展空间不足这一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保护林地,创设了林地分级保护制度。采取全面封禁保护、局部封禁管护和严格控制征收、占用林地等保护措施。

 

(四)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是贯彻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方针的要求,也是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需要。因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了森林经营利用制度,规范了森林经营利用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和执行。二是完善了采伐许可制度,明确了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三是突出了对林地利用的管理,创设了征收、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不同项目征收、占用林地的规模,严格实施用途管制,保护好现有林地;创设了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征收、占用林地时必须进行植被恢复,恢复的林地面积不得小于征收、占用的面积,以实现林地面积的动态平衡。四是为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水平,规定了引导、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以及鼓励森林经营者开展森林认证的制度措施。五是为了推动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定了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制度。

 

(五)加强监督管理。为了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监督考核。对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林木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二是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提高林业执法能力。三是对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出了规范。四是对林业执法规范化和社会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六)明确法律责任。《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条例》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的贯彻实施 

 

下一步,省林业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总抓手,进一步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是迅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办这次新闻发布会,就是对《条例》一次最好的宣传。希望新闻界的朋友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报道《条例》,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山东林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我们也将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是抓紧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积极争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争取尽快出台《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林业法规体系。 

 

三是尽快启动森林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我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完成后,我厅将在《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基础上,结合二类调查数据,科学合理的划定我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态需求得到满足。

 

四是积极推动林业改革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和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工作,坚持维护国有林场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贯彻山水林田湖统一治理的系统思想,建立生态资源的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理顺国有林场投入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谢谢大家!

 

陈强: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尽量简洁明了。

 

大众日报社记者

 

大众日报社记者:

 

请问一下刘厅长,咱们省厅也出台过《森林资源条例》,党的十八大以后,把生态文明提高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这种新形势下,这种《条例》的亮点或者看点在哪些方面?

 

刘均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的地位,对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的起草正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如何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体现在《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是当时《条例》起草小组的重要任务。我们在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决定》精神,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等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纳入到《条例》中,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我们认为也是本条例的最大的亮点。

 

从条例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条例》亮点或者看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生态红线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无法复制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林业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划定林地、森林生态红线,明确数量底线。为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明确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严格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这是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刘均刚厅长在新闻发布会后接受记者采访

 

二是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决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从制度上来说,我们要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 

 

根据《森林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

 

三是明确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条例》对此在第五条规定了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通过这两条规定来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考核,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

 

四是扩充和完善了造林绿化方面内容。近几年来,我省依托国家淮太流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荒山造林、防沙治沙、水系林业生态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等建设,森林资源有效增长,但总体来讲我省依然是少林省份,森林覆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顺利完成省政府2014年提出的三年大造林行动的任务目标,尽快提高我省森林资源覆盖率和蓄积量,未来几年要加快实施荒山绿化和退耕还林工程,搞好省会周边绿色廊道、鲁冀交界大型林带建设。我们在《条例》中进一步扩充和完善了退耕还果还林、荒山绿化、水系绿化、绿色通道、农田林网等造林绿化的内容,以加快生态山东和绿色山东建设的步伐。 

 

此外,《条例》中关于山体修复、森林保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等等内容也都是新内容和亮点。限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一一详述了。

 

谢谢!

 

齐鲁晚报记者

 

齐鲁晚报 记者:

 

社会很关注度古树名木的保护,请问姜敏处长,我省现在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展的如何,《条例》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又有哪些新规定?

   

 

山东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调研员 姜敏

 

姜敏:

 

首先感谢记者关心古树名木保护问题。大家知道,山东是华夏文明发祥地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自然意向与人文精神的交融,保留了众多的古树名木,蕴藏着弥足珍贵的历史信息。一棵古树就是一部自然环境发展史,一株名木就是一段历史的见证与记载。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共同宝贵财富,有很高的社会、自然、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公益性和不可再生性,被誉为“活的文物”、“活化石”。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繁荣生态文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根据2012年普查,我省目前共有古树名木8345株;古树群272个,28万余株。其中按树龄划分:国家一级保护古树(500年以上)2190株,国家二级保护古树(300—499年)2149株,国家三级保护古树(100—299年)3893株,名木113株。古树名木分布广泛,涉及的树种约有75个树种,隶属29科。主要有国槐、柏树、银杏、油松、赤松、白皮松、枫杨、皂角、流苏、枣树、桑树。还有亚热带常绿阔叶树山茶、茶树、玉兰、桂花、红楠,稀有树种有小叶黄杨,国家级保护树木青檀、野玫瑰、小花木兰。

 

多年来,部分市县为保护管理好古树名木相继制定了办法和规章制度,对本地的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建档、挂牌等基础性工作,对濒危的古树采取了围栏、避雷、复壮等保护措施,加大了对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总体形势来看,保护管理认识不足、经费不够、责任不清、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近几年来个别地方损毁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就把古树名木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条例》中,这项内容在修改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大家普遍认为古树名木的保护应当加强和细化。在随后的修改过程中我们参考《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以及外省和省内部分地市的经验和做法将古树名木保护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力求能够以严格的规定保护好现有的古树名木。

 

我们在《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养护。这是对政府部门保护职责的明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划分办法,规定: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行为,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此外,针对禁止行为还单独设立了一条罚则,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增加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我们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针对古树名木无法做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为此,我们争取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自2013年就已经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目前草案已经基本形成,并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我们将积极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抓紧时间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出台。 

 

谢谢!

 

山东法制报记者

 

山东法制报 记者:

 

目前城市绿化中大树进城现象比较严重,请问姜敏处长,《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就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姜敏:

 

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这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的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近几年,国家林业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对这类现象进行强调和规范。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专门针对“大树进城”这类行为设置一条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等类型的树木。

 

为了规范树木采挖移植,遏制大树进城的不当行为,我们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防止森林资源的损毁。 

 

同时,为了保护原生地、重点生态区位的树木的生存环境,我们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下列类型或者区域的树木: 

 

(一)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 

 

(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此外,针对非法采挖的违法行为,我们设置一条罚则,《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陈强:

 

好,记者提问到此为止。大家如果还有需要采访的内容,请会后联系省林业厅信息中心赵坤,电话:88557860。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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