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出台《济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21.03.2017  00:10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促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近日,济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济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明确了市县乡三级党委及政府、3个党委职能部门、38个政府部门(单位)、6个驻济有关单位及审判、检察机关的具体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为我市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大格局,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工作职责》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对本级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工作职责》要求,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过程中,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各级党委要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