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出部署
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离乡外出打工,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顾,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由于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有些留守儿童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有些则遭到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对此,6月2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出部署。
《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要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
为了准确掌握全省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实施意见》要求,2016年全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一次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将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通过不留死角、不漏一人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帮扶台账,并及时录入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起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全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情况,评估结果分为较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估每年进行两次,重点对象随时评估。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经常与农村留守儿童联系,定期进行家访。
不满16周岁不得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为落实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要首先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要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
针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实施意见》要求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
《实施意见》指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社区)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工作。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还强调整合和发挥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倡导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探索“类家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模式,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家的温暖。
支持留守儿童父母返乡创业
要想改善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关键是要从源头上改变“儿童进不了城,父母回不去乡”的无奈现实。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使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上升有通道、就业有技能、发展有希望。
同时,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入学(入园)办法,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行子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房屋租赁购买政策,统筹解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要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将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因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所在地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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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机制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的“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部分中,国务院提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机制。
国务院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