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面面观

24.09.2015  10:50

阳谷县审计局  程蕾

在政府釆购的模式中,只要是由财政资金负担供给的单位,都应当按照计划实现财政资金的有序划拨,资金到位后根据需要到市场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实践中尽管政府采购的模式是多样的,不论是程序简易方便的釆购、规范完善的釆购、还是参与投标的企业多的釆购或少的采购、招标项目跨越时间长或短的釆购,任何一种采购模式都存在相应的漏洞,都有可能滋生腐败。

高价”政府采购现象频现。我国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只要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率,促进廉政建设。2012年发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政府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并要求政府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系统,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根据有关数据的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万亿元,10年增长了10陪,累计节约的资金约为660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4%,其中货物类采购规模为3829.26亿元,占33.9%。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购买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不仅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更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一些高价格采购往往是采购人不顾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公开化的要求,不顾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如何,一味强调使用自己熟知的供应商的产品造成的。例如:2012年3月,某机关单位需要采购20台打印机,在3月2日上午甲向采购中心提交申请,要求采购的打印机必须在3月8日前安装调试完毕。另外甲还推荐了A品牌和B代理供应商。对于此类货物,采购中心一般都采用网上招标的方式,邀请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在网上参与竞价。所以采购中心经办人把这个采购信息公布在网上,还邀请了8家符合技术要求的代理供应商在网上竞价,其中包括B供应商。最后,经过8家代理供应商几轮的竞价,C供应商中标,并且中标价格比预算单位的预算低了近15%,但是,对于C代理供应商提供的打印机,采购单位拒绝接受,并坚持要使用自己推进的A品牌和B代理供应商,而B代理供应商的报价比预算单位的预算高8%,不符合中标的要求。在实践中,采购人指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往往是采购人的长期客户、“关系户”,甚至有的供应商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与采购人私下恶意串通,导致采购人“非他不要”,结果使得政府采购提供经济效益、节约成本的目标落空,而且还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与秩序。在本案中采购人指定品牌的B代理供应商的投标比预算价格高8%,比中标的C供应商的投标价格高出了23%,显然制定品牌背离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成本,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背道而驰,同时还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利益,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上述的案例并不是个例,根据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2013 年 3 月 22 日发布的一项名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的调查显示,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近 80%的办公用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1.5 倍,有的甚至高出 6 倍-37倍。统计发现,有 3830 件商品价格低于或等于市场平均价,实际支出合计 13257519.1 元人民币,占全部商品总件数 20.14%,占全部商品总支出的 14.32%。在抽样调查的样本里,大多数的商品都要比市场平均的价格高,但是高出价格在 1.5 倍(不包括 1.5 倍)以内的最多,占有比率是 56.1%;高出1.5-2 倍(不含 2 倍)的占有比率为 17%;高出 2-3 倍(不含 3 倍)的占有比率为 5.2%;高出 3 倍的占用比率为 1.5%。其中高出3倍的主要是办公耗材,比如移动硬盘,相机,投影仪等。

(二)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

1.暗箱操作

政府采购的暗箱操作一般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人员参与暗箱操作,促使某个特定的投标企业中标,同时暗箱操作人员在这个过程中获取一定的利益,这种政府采购的操作方法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市政府行政中心公开采购电梯,其市行政中心迁建办公室主持工作的干部和2名市建设局的干部私下串通进行违规操作,导致最终的投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使原本无法中标的河北某企业最终实现了中标的目的。

2.不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不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是指招标活动不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展开。对于暗箱操作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因涉及人员较多,大范围,高风险和最终中标结果的确定性是不固定的,为了确保某公司能够进行该项采购的供应业务,一些职权较高的人员直接制定一家公司作为供应商,以避免政府采购程序来实现一个特定的公司作为供应商的的目的。有关的职权人员寻求佣金,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如作为某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的肖某,在负责县级政府实施的民心工程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直接将工程承包给其朋友,两人分享利润。

3.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为投标单位提供中标便利

政府采购人员通过对政府采购每个阶段的关键信息的把握、泄露或者更改,为特定的企业提供其他公司的报价、评委信息等秘密信息,采取有利于特定企业中标的具体招标途径,为特定的企业提供便利,并通过该企业中标后,从中取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作为某县副县长的兰某,在负责水库的主体项目工程采购中,没有抗拒招标代理及项目投标单位的贿赂,收取58.5万元非法所得。为了给行贿者谋取利益,兰某不惜改变评标方式,并通过中介机构合谋泄露这个秘密的信息,最终实现意向单位中标的目的。

4.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直接参与违规投标经营

一些长期从事和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职权人员,私下与投标企业间进行沟通,并组织成一个共同体,将采购项目通过陪标、串标等方式,使投标的企业共同体中标,保证其最终的中标权,获得利润均分,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担任某市林业局股长林某,长期参与林业工程投标,与许多公司招标相关的有关人员密切联系,实施串标行为,在他负责的海防护林工程投标中违反规定使得最终违规中标的目的实现,这种腐败的现象,不仅浪费政府资金,降低效率,也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这对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要实行有效的采购监督制度,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必须完善。采购机构与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的功能必须相互分离实现,监督,收付款,审核环节相分离的原则。其次,政府外部监督机制必须到位。审计、监察及预算部门要共同维护我国政府采购的过程,保证市场的透明度。最后要建立和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使政府采购的全过程透明和廉洁。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要求,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与采购操作职能分离,不允许由一个部门同时履行监督管理和采购操作的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对于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和依法采购工作;对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途径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