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救人成植物人无钱治疗 母亲诉政府不作为获胜

13.08.2015  16:14

   怀集青年见义勇为成植物人 花费百万元仍躺在病床 家人申请抚恤奖金无人理

  昨天一大早,李摄森的二哥李泼森从怀集县大岗镇谭珠村匆匆赶到肇庆市,从律师那里拿到了母亲状告县政府的判决书,疲倦的眼神中闪着希望。   判决书显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新兴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李摄森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的《申请书》作出答复。”据了解,这是广东省首宗见义勇为者状告政府的案例。而这场官司,源于3年前李摄森见义勇为成植物人一事。   事件起因:   见义勇为成植物人   2012年6月1日上午,31岁的李摄森和三哥李聪森在新兴县六祖镇的一个工地上打工。在听到几个村民的呼救后,两人毫不犹豫地跳入沼气池中救人,结果双双中毒昏迷。   当时报道这样描述:李氏两兄弟也吸入不明气体晕倒在池内。李摄森当时脸朝下从梯子上摔到池里,吸入了池中的脏水,呼吸一度暂停。当地村民将兄弟俩救出池外,及时赶到的干警和医生为他们做了心肺复苏,随后迅速送医院抢救。   三哥住院一个多月,保住了性命,而当年准备结婚的李摄森再也没醒来。本报2012年7月26日以《小伙跳池救人至今昏迷两月》为题报道了此事,此后多次追踪报道。   据了解,当年8月23日,新兴县人民政府向李摄森、李聪森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陷入困境:   赢3官司却没拿到钱   “李摄森事件”经省内外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肇庆、云浮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救助善款超百万,都投入了李摄森的治疗中,但他依然没有醒来。两个哥哥、一个嫂子和一个护工阿姨轮流在医院照顾他,没了经济来源,一大家子就这样被拖垮了。   前年,由政府安排的法律援助官司,向废水池业主、被救者等人索赔的案子,在新兴、云浮两地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李氏兄弟获赔20多万元,但由于执行难,至今没拿到一分钱。   去年6月中旬,李摄森家人向新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告进行司法拘留,法院在给予1.5万元司法救济后就没有了下文。   “由于我弟弟李摄森3年多来长期躺在医院,每天要数千元医疗费,确实是耗不下去了,老三李聪森当时没有完全恢复就出院了,他也出现了后遗症。母亲为老四去祈祷烧香也遇到了车祸。去年在怀集县打赢了官司,但肇事者至今没有赔钱。”李泼森痛苦地说。   无奈之下:   状告县政府不作为   2014年6月5日,李泼森代母亲来到新兴县六祖镇政府,想由当地镇政府转交一份《申请书》给新兴县人民政府,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但无果。   2014年12月9日,李泼森同样代替母亲来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兴县人民政府不作为。结果,没立案。   李泼森于2014年12月19日分别向新兴县人民政府和新兴县六祖镇政府特快寄送了《申请书》,收件人分别是县长和镇长,但依然没有任何答复。   2015年5月12日,李泼森再次代替母亲和弟弟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新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这次终于立案。   家人申请:发放见义勇为奖金130万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9日上午公开审理此案。昨日上午,李泼森领到了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告系李摄森(见义勇为成植物人者),法定代理人是其六旬老母亲廖坚英;被告是新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是县长唐谊。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新兴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李摄森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的《申请书》作出答复;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兴县人民政府负担。”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对原告李摄森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是被告新兴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李摄森家人提交的《申请书》内容为:向申请人李摄森发放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130万元整人民币;对之前所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予以支付结清(以医院的凭证为准);给予李摄森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   据了解,2012年8月23日,新兴县人民政府向李摄森颁发了“见义勇为”称号。据此,李摄森家人提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李摄森在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之后依法享有相关的奖励与保障。“我们是根据这个规定向政府申请上述抚恤奖励的发放以及申请相关保障的。”李泼森说。   律师说法:不适用条例但建议进行补偿   据统计,李摄森事件受捐善款总计89.3万元。对于善款去向,证据显示善款到账后,直接划入了负责救治的医院。至2013年年底,救助金耗尽。因为欠费,李摄森的治疗时断时续。为此李聪森曾在广州天桥下为弟弟举牌募捐,筹到10万元。   “这些钱全部用在了李摄森治疗上,现在每天大约还要花费数百元。”李泼森表示,现在家人真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向政府申请救助奖金,用于后续治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许瀚律师表示,《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而李摄森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6月1日,故不能够直接适用该条例。考虑到其见义勇为的精神与家庭实际困难,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参照该条例进行补偿,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