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金10个月仅垫付139万余 三种情形可申请

16.11.2015  11:41

  今年1月1日起运行的济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外开放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向救助基金寻求帮助。近日,济南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处公布了前10个月运行情况,希望这笔“救命钱”可以让更多市民知晓,在需要时得到救助。据悉,自救助基金运行以来,涉及申请救助基金案件66起,垫付救助基金139余万元。

   女子被撞昏迷医院前三天挂账为其治疗

  11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52岁的周女士骑车在黄岗路正常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出租车发生车祸。“突然听见‘嘭’的一声,我就被撞了出去,头好像是撞到路沿石上,之后发生了什么,我就记不起来了。”在省立医院西院,躺在病床上的周女士向记者回忆说。

  记者从槐荫交警大队了解到,周女士被撞后,因伤势较重被送往省立医院西院进行救治。“医院接诊到该病人后,及时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得知周女士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于是立即启用交通事故救助绿色通道。医生对其进行先期诊断后,然后进行CT、磁共振等一系列检查,在前72小时内,病人无需花费一分钱,全部费用都由医院挂账治疗。”省立医院西院护士长李凤玲表示,目前医院共接诊45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垫付110余万元。

   济南救助金有千万元800余万在账上闲置

  周女士的经历并非个例。自今年1月1日,济南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来,涉及申请救助基金案件66起,垫付救助基金139余万元。

  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主要由7个方面组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等。

  “目前,救助基金账户累计有1000余万元,垫付使用139万元。”针对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段培营表示,“救助基金是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程,就像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使这个‘救命钱’无法发挥其作用。从全市的情况来讲,省立医院西院及市立五院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其他驻济的、具有收治交通事故伤员资质的医院都积极参与,想必这项工作一定会顺利开展。”

  另外,大多数市民对救助基金不知情,也是造成其使用率低的重要原因。今年2月份,槐荫区发生一起二轮摩托车碰撞一名老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老人受伤严重,如不及时救治可能危及生命。老人家属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情绪激动。交警部门了解完案情后,将该案上报有关部门,顺利为伤者申请垫付抢救手术费用6.9万余元。

   救助基金可否申请典型情况

  小郝骑电动车被私家车撞伤,私家车逃逸,小郝被送医,医院应先进行治疗,并将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小郝的治疗费用由基金垫付。之后,交警部门追回肇事逃逸者,基金处向其追偿。

  小王开车撞上了小张的车,二人都受伤。小张作为受害者,被送往医院救治,其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他能享受资金垫付,肇事者小王则不在垫付范围之内。

  小柳开车带着小马外出游玩,不小心撞击护栏,两人都意外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两人都不在基金垫付范围之内。答疑解惑

   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命钱”

   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都可以享受到这一“救命钱”呢?

  段培营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根据文件规定,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哪些典型的情况没有资格呢?据介绍,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被该车撞到的受害人才可以享受到政府预先垫付的资格,肇事车辆上的驾乘人员不享受该资格。救助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交强险的补充,针对的救助对象是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如果车主自己驾车撞击护栏等导致自伤事故,该车车上驾乘人员不在基金垫付的范围之内。

  段培营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救助基金垫付后需追偿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否意味着肇事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赔偿义务人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偿还费用存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段培营介绍,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救助基金是‘救急’基金,而非‘救济’基金。”段培营强调,救助基金的追偿收入是基金可持续运行的重要前提,是救助更多交通事故受害人,帮助更多家庭重拾希望的根本保障。如果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将依法追偿。

   医疗机构是申请垫付主体

   救助基金的申请方式是否简单可行?

  据了解,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的殡葬服务机构;或是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经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后,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的殡葬服务机构。这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明确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72小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并提供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应同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另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提供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