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办将对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评估认定

10.10.2014  16:42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规定,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10月12日-16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我省申报的38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认定。
              本次督导检查将分13个督导小组,对我省38个县(市、区)的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教学点等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校际之间均衡程度、政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工作情况等三项内容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并通过召开各种座谈会、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随机访谈等形式,全面了解县域义务教育发展状况。
              我省在2013年21个县(市、区)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不断完善督导评估机制,根据《山东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要求,在经过县级自评、市级复评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于5月-7月对38个县(市、区)进行省级督导评估,并向所督导的县(市、区)印发了反馈意见,要求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经整改并全面复查后,8月底对基本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38个县(市、区)报请国家评估认定,申报材料全部通过国家审核。
              10月16日,国家评估检查组在济南向省政府反馈督导意见。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将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