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育督导机构由本级政府领导独立行使职能
山东省教育厅消息,新修改的《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日前发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的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2001年,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这是全国出台的第一部省级教育督导法规。修改后的《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教育督导工作。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为适应教育工作的发展,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对条例作出修改。
《条例》对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做了进一步调整细化,规定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教育政策、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导,对《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等事项进行督导;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情况进行督导。同时还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的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督学的职权,规定,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开展调查。
《条例》还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应当成立由督学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小组。对督学参与督导活动应当给予补助。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张洪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