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指标及其实现路径

01.06.2015  18:38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许多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温铁军从新农村建设的原因和政府与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的角度提出了建设新农村的思路。王景新认为,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供给”与“私人和村社自愿的集体行动”这两种基本模式及其互动机制,重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及其利益格局,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民权益,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整合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组织资源等,是新农村建设中最为紧迫的。还有一些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之间的关系,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财政支出体系的调整等问题。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首先明确由谁来建设、建设什么和如何建设的问题。

  谁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现阶段以城带乡的新农村建设早已超越了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阶段,要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制度创新、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不是任何单一主体能够完成的。因此,这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在分工与合作中逐渐缩小或消除城乡在收入、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等方面的差距。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在理论上是多方的,但合作主要集中在政府、组织(主要是企业)和农民三者之间,主要依靠政府的公共投资和制度供给、市场微观主体尤其是企业的支持作用以及农民自身能力的提升来共同完成。

  (一)三方主体合作的理论基础

  诺斯指出,如果一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就会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农业的小规模经营也是一种效率低下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导致农民的分散性,并使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变得异常高昂,而在制度变迁的诱致下,能够有效克服高昂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也应随之产生,因此,在合作的基础上内化交易成本是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哈耶克也曾指出:“个体的差异增强了合作的群体的力量……协调的合作让独特的天赋发挥作用。”由于各方主体之间差异性的存在,合作秩序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引起关注。虽然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与合作成本的替代关系并不能成为主体之间合作的有力依据,但是合作能使主体获得期望的潜在利润,这一利润是在已有制度安排中无法取得的。因此,通过制度创新产生的合作收益远远大于任何单一主体的努力,政府、组织、农民三者在获得合作收益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合作也才具有坚实基础。

  (二)主体之间的分工形式

  现阶段的新农村建设,不只是农村、农业现代化的过程,更是改变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缩小城乡之间差距,实现“城乡等值化”的过程。因此,政府、组织、农民三方主体在新农村建设中虽然具有坚实的合作理论基础,但是还需要在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

  1.政府: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供给主体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注重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包含了农村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全面发展的要求。发展生产,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而制度建设、制度创新、政策引导、财政投入和农民权益的保护才是最根本的。

  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重在制度保障。多年以来,优先发展城市的战略,使农村在很多方面被忽视,尤其是在制度建设方面与城市差距很大。新农村建设,不仅在于以生产发展为重点的物质方面的进步,更应在政府主导下,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把农村的社会保障纳入系统的制度框架之内。

  另外,与城市相比,政府对农村的转移支付比例过低,国家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占财政支持的比例不断下降,由1978年的13.43%下降到2003年的7.12%,  并且依据税收返还的原则,转移支付反倒扩大了城乡公共服务能力之间的差距。而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导致资源不断向城市集中。因此,新农村建设不仅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加大对农村转移支付,还有赖于财政转移支付路径、财政资金管理体制的完善以及对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管理模式的改进。

  2.组织:新农村建设的服务主体

  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需要互惠自愿性服务组织的多方援助,而“生产发展”是实现总体目标的前提,只有生产发展,农民经济收入增加,农村政治、文化的发展才有可靠的保障。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微观主体的潜力,以企业组织为重点,以产业发展为支撑,才能有力地促进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

  虽然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以不同的形式向农村倾斜,但公共财政主要投资在基础设施方面,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则难以解决。因此,新农村的建设,有赖于企业下乡,结合当地实际发展优势产业,以现代企业化的生产组织形式发展生产,改变传统自然经济的做法,形成规模效益,使农业真正走上企业化的发展道路。

  3.农民: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主体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归根结底,其最终实践者和受益者是农民,其过程参与者和结果维护者也是农民。新农村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福利的增加,这不仅需要政府的投入,企业的带动,更需要农民自身能力的提升。只有农民自身能力增强了,才能真正担当起新农村建设主体的责任。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最终实践主体,而目前农村居民的整体水平较低,无论是知识、技术、经营管理能力还是思想观念等方面都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此,要以“农民知识化”为依托,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实现对农民的改造。培育有知识、有文化、有技术、懂经营和管理、思想观念解放的新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因为只有新农民才能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才能真正地推进新农村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什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但这一总体目标非常抽象,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把抽象的总体目标分解成具有操作性的指标,才能使新农村建设沿着明确的方向推进。

  (一)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它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全方面发展的要求,明确提出了全面综合发展农村的理念,以保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均衡与持续性。但是,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非常抽象的,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分解,把抽象的目标转化成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这样不仅可以使新农村建设具有确定的方向,也便于对建设效果作科学评价。

  (二)新农村建设的指标设计

  新农村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共同进步和发展。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可以把新农村建设的指标划分为经济发展指标和社会发展指标两个大类:

  1.经济发展指标。经济发展指标用于衡量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能力,它不仅体现新农村建设主体的经济能力,还可以从侧面反映工业反哺农业的投入力度。其具体指标有:(1)农民人均纯收入;(2)农民的生活水平;(3)集体经济的规模和结构。

  2.社会发展指标。社会发展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公共事业、基层组织、基础设施以及农村文化、公共卫生和法制等具体指标,通过这些具体指标来测量农村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引导新农村建设的方向。

  (1)社会保障指标。主要包括社会化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民养老保险覆盖率、社会化养老普及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新型合作医疗意愿、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率、乡村诊所的拥有量、患病就医率;贫困人口的救助率。

  (2)农村文化生活评价指标。新农村文化生活是指新农村建设中,在“城乡等值化”理念的引导下,改变小农经济下的生活方式,使农民过上文明、健康的生活,能够享受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具备固定的公共活动场所,其反映了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文化建设的成就。反映新农村农民文化素质的指标有:义务教育入学率、高中入学率、文教娱乐支出比重、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反映农村生活信息化的指标有:每百户电视机拥有量、每百户电脑拥有量、每周读报时间等;反映村民文化生活的指标有:文化设施的拥有量等。

  (3)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指标。农村公共事业包括教育、卫生、  文化等公共服务及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等。农村教育指标主要包括教育设施的投入量、在校师生的比例等;公共卫生指标主要有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量、医护人员人数、医疗设施的拥有量等;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灾民补助等。

  (4)农村基础设施指标。主要包括住房统一规划率、人均居住面积、  村庄统一规划率、房屋的翻新率、安全饮水农户比率、使用清洁能源农户比率、使用卫生厕所农户比率以及公共澡堂的拥有量、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街道的清扫方式、给排水设施、道路硬化的比率、公共道路的拥有量、公共灌溉设施的拥有量等。

  (5)基层组织的评价指标。包括基层领导的政治素质、文化水平、  村民自治率、村党支书(村长)产生方式、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满意率以及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频率等。

  (6)农村法制建设指标。包括法律服务站的数量、法律知识的宣传次数、  处理纠纷的频数以及法律救助的力度等。

  新农村如何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体现城乡等值化理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还要根据农村各地不同的情况,充分发挥农村经济的潜力。这就需要政府、组织和农民三方建设主体在合作的基础上把握三项基本的原则,即城乡互动原则、前瞻性原则和差异化原则。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才能保证新农村的建设符合未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一)城乡互动原则: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反映了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综合而又复杂的工程,需要在共同推动的高度进行系统集成,才能在社会发展方面产生整体效应。而整体效应的产生,需要把握城乡互动原则,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前提下建设新农村。长期以来,农村在经济发展、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诸多方面与城市存在巨大差距,而要缩小这一差距,依靠城市或农村单极推进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城乡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才能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目标。

  城市发展,需要农村的支持。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每年对工业化的贡献都在1000亿元以上。另外,城市化建设也是以低价征用农村土地为前提的。1987~2002年,各级地方政府从农民手里获得土地净收益14200亿元以上,地方城市建设资金中,60%~70%来自土地出让金。除了这些直接贡献之外,城市的发展,工业化的推进,还有赖于农村市场的扩大,启动农村的需求,这需要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渠道。农村的发展,也需要在城乡互动的前提下,充分地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才能实现农村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同步推进。

  (二)前瞻性原则:新农村建设首先要考虑当前农村、农民的迫切需求,从农民的现实需要入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整顿村容村貌,改善环境卫生等,这些都是新农村建设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同时,现在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目标还要符合未来农村发展的方向。但是,未来农村发展的趋势究竟是城镇化和工业化,还是要通过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继续把农民留在土地上,这些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方向性问题似乎还没有明确的答案。因此,需要把握前瞻性原则,为新农村建设指明方向和路径。

  另一方面,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处于失衡状态,制度缺失,政治、文化落后等因素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因此,把握前瞻性原则还表现在,新农村建设需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城乡等值化”的理念下加强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农村真正实现综合而全面的发展。

  (三)差异化原则:当前农村发展在区域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新农村建设不能有统一的标准,它是一个在农村原有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实行渐进式改造的长期过程。差异化原则在一个层面上表现为:在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的农村地区,发展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这些地区可以依据当地经济优势,按照“一村一品”的模式发展优势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改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完善制度建设、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则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差异化原则的另一个层面表现在: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距离城市远近会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方式和路径。距离城市较近的农村,可以在城市的带动下,走城镇化的道路;距离城市较远的乡村,则可以改变目前生产要素的组合状态,改变这种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不相适应的小农、半小农经济状态。新农村建设,并不是以城市代替农村,而是要以新农村代替旧农村,因此,新农村建设需要在差异化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各地的不同状况,采取合适的发展模式。

  结论

  新农村建设是在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仅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增长,更关系着和谐社会和小康目标的实现。因此,应把综合发展和“城乡等值化”理念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之中,要求多方主体在合作与分工的基础上共同参与新农村建设,尤其是政府、组织和农民三者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承担起建设新农村的主体责任。目前,中国的农村与城市相比,不仅存在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差异和缺失。在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使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推进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制度建设的主体,应该在制度完善、制度创新、政策引导、财政投入和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负起责任。新农村建设要实现“生产发展”的目标,需要在“工业反哺农业”的前提下,实行“企业下乡”的策略,结合当地实际,发展优势产业,以现代企业化的生产组织形式发展生产,改变传统自然经济的做法,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最终实践主体,而目前农村居民的整体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都比较低,在知识、技术、经营管理能力、思想观念等方面都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此,加强农民能力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全方面发展的要求,但这一目标非常抽象,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分解,把抽象的目标转化成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指标。这不仅可以使新农村建设具有确定的方向,也便于对建设效果作科学评价。同时,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路径也不同,但是在宏观上需要把握三个原则,即城乡互动原则、前瞻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政府、组织和农民三方是主体,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依据具体指标,才能高效地、有针对性地建设符合未来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