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娜: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现状与未来规划

06.11.2014  12:14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目标的有效途径。文章通过阐述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育状况和运行模式,分析目前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制约因素,指出发展新型农业组织的基本思路,提出具体实施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面对农业生产“双高”和“双紧”时代的到来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四化同步”和“五位一体”的要求,我国迫切需要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主要模式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存在几种主要模式,这些模式在发展基础、发展势头、运行方式、功能作用以及经营环境等方面差异明显。

  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当地生产经营“能人”发起或几户农民联合发起,号召本乡本土农户入股参加,入股农民的土地由合作社统一耕作或在合作社指导下分散经营,合作社为入社农民统一提供种子、树苗、鱼苗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在田间管理、日常经营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包购包销相应农产品。

  专业合作社对农民收入和农业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强劲推动作用。对农民而言,首先,直接增加了农民的货币收入。其次,转移了经营风险,农业生产原料和农产品都有合作社提供、收购,农民只是分散生产的农业工人,加上国家的农业补贴直接汇入农户卡上,农户照收不误,这对农户来说是非常划算的事情。最后,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种植技术和田间管理水平,使他们丰富了市场信息、增强了市场观念,这对农民的长期稳定增收,具有更为深远的积极影响。实地调查情况表明,与其他类型的农业经营组织相比,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数量最大、吸收农户的数量最多,产业化经营率较高。

  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都属于企业化的市场经营组织,其中,家庭农场处于农业链条的农产品生产种植环节,龙头企业(含各类龙头经营组织)处于农产品的深加工、储运、购销、服务环节,二者在市场属性和经营管理运作机制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笔者一并分析如下:

  龙头企业是小户农业与广大市场、农业种植养殖与工业加工服务相连接的重要渠道。它们都具有鲜明的企业化、市场化特征,规模较大,在相应领域起着主导或引领作用,是牵动或左右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的“龙头”。在单个企业规模不太大的地方,龙头的形式表现为众多小企业积聚而成的“专业化市场”,小厂小商集群发展,产生很大的规模效应,在农业产业化中同样发挥了龙头作用。

  至于家庭农场,已被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是现代农业经营形式的发展方向和理想微观主体,其生产成本、经营效益、生产效率等项指标较优,对于转变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经改革营体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转移农业劳动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等方面,都具有较大作用。

  专业大户。专业大户在改革开放初期以“粮食大王”、“棉花大王”的称谓从千千万万个小农户中脱颖而出,当时主要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政策激发的劳动热情所致,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红利体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农业生产也在悄然变化,时过境迁,原有农业经营体制和组织形式下的粮食产量已达到极限,依靠土地集中连片经营、依靠大型农业机械实现规模效益成为农业生产的合理选择。

  专业大户在经营模式和员工管理等方面走向专业化后,在市场属性和运作机制上就是家庭农场,或者说,专业大户的发展前景就是经过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换言之,家庭农场是经过工商注册的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的市场属性使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绕过很多体制障碍达到家庭农场的经营效果。大力扶持专业大户的发展,为家庭农场的破茧而出孕育必要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基础,应当成为我国当前着力推进的政策方向。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所有关系分离不清造成土地确权受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育的根基不稳。在现有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体制下,农业特别是粮食的单产增加已到极限,农业发展已经到了惟有规模经营方能有效降低成本的地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均需规模经营才能发挥效益。规模经营的基础,是土地的集中连片开发。

  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一家一户为一个基本的经营单位,地块狭小分散,不利于机械耕作和规模经营。1997年左右开始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国家承诺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期再延长30年不变,以确保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目前推行的土地流转,着眼点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承包期内农民拥有经营权的情况下,如何推动使用权流转?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等各种财产法律关系该如何剥离?使用权流转后以什么形式体现承包权益?诸如此类,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是现实需要。

  两权分离应当建构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上还是直接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占有权、支配、使用、收益等财产法律关系该如何区隔、相互体现和互相保证?特别是,广义的承包权该如何通过收益权和剩余索取权加以体现和保证,是政府必须向农民保证、理论界必须向农民阐明的重大现实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全造成土地流转乏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在组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征集土地的过程中,农村民间自发产生推动的土地流转,实质是一定期限内的土地短期租赁,时间短且租赁关系不稳定,双方之间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土地占有权转移,即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农户,租赁户只是在短期之内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甚或仅止经营性指导权。如此一来,即便实现了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仍然难以避免土地租赁户的“短期行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投入难免受到影响。

  在农村,农民时代累积的深刻感受是“失地”不仅会“失业”,而且会“失掉一切”。目前,农民失地后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失业救济金”,年高体迈之后无法奢望“不劳仍可获得”的“退休金”,他们所能获得的一切权益都根植于与农民身份相互依赖的“土地”,所谓“手中有地,心有底气”。由此看来,土地流转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味慨叹农民目光短浅,还应全方位考虑农村社会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非农产业收入不稳造成农民转移难以彻底,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遭遇诸多要素瓶颈。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诱因是非农收益高、生产条件好、衍生的福利和生活方式的改善。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背后是农民一家人的生计问题,全家人的生计问题包括了工作、收入、生活方式、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方面的全部问题。现阶段农民进入非农产业,主要是靠打工“补贴家用”,多数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在非农产业较为发达的县市,多数农民选择在当地就近打工;传统农业较为发达的地方,农民外出的比例较高。从总体来看,他们是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漂移的“打工族”,他们“离土”却并未“进城”,土地流转有梦难圆。

  从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运行背景来看: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农村工业化进程,以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为依托,以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为特征,与“大力发展小城镇”的城市化道路相结合,有力推动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出现了“抛荒、撂荒、转租、代种”现象,并未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

  缺乏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中介组织,土地流转机制和农业经营体制亟需创新。在实地调研中,几乎所有地方的官员都希望,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明确一个部门或机构进行协调”,例如村委会或其他“有权威”的组织,促成价格谈判,对此,迫切“需要政府支持”。当然,也有“阅历颇丰”的乡村干部提醒:“农民有逆反心理,越是政府出面征用,农民的要价越高”。

  实际上,在当前诚信缺失的社会大环境下,农民也希望有一个具备公信力和权威性的组织代表他们说话,必要时能向他们讨个说法。从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一般过程来看,土地流转双方的要求指向同一个目标,即建立权威有效的中介组织,或者说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能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节约双方的谈判成本,有效促成土地交易。

  农民传统的乡土观念一时难以转变,时空条件的缺乏迟滞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快速发育。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集中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冲击农民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传统农民在世代沿袭的生产生活方式中对土地积淀了非常深厚的感情,种地是他们心里最熟悉、最安全的谋生方式,田园村舍、邻里乡亲是他们最感惬意的生活环境,他们对于弃农从商、务工进城有天然的畏惧和抵触。这些心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育。有这样心态的农民目前都还是握有家庭生计决定权的“家长”,但他们下一代的生产生活观念已发生了很大改变。试想10年以后,当他们的父辈年事已高、没有心力再去主导家庭大计,他们成为一家之主能够自主决定未来的时候,离乡进城、“卖地务工”就成为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事情。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具体建议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育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参照国外农业产业化方面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培育和经营体制的创新,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因地制宜,多管齐下;营造条件,渐进培育;顺势而为,稳中求进;示范引导,尊重农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目标是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产业化水平;基础是土地经营权集中、疏通土地流转流程;保障是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农业产业化与加快城镇化结合起来,通过大批农民的离土进城、身份转换,最终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具体建议是:

  由易到难,渐进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方面,优先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对现有土地关系调整的要求最小,农户仍持有自家土地,仍保留了经营主体地位或只是阶段性让渡土地支配权或使用权。从专业合作社对农业整体发展的作用来看,它是农户与市场、小农经济与大农业格局连接的主体组织形式和便捷渠道,农民容易接受、愿意参加、社会成本低,与农户的连接最直接、最紧密,最符合现阶段农民的觉悟程度、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农村的整体社会环境,因而具有强劲的发展势头。针对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贷款门槛高、农业补贴仍然发给入社农户而经营风险由合作社单独承担等不公平问题,应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另一方面,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市场。二者可以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依靠市场的神奇力量,大力提高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一体化发展水平和产业化程度,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依托。对于他们目前遭遇的招工难、用工贵等问题,应在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员工培训和技术指导方面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顺势而为,灵活实现农业规模经营。规模经营是当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主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主要目的之一。基于经济、社会、观念等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在相当长时期内,总有一些农户游离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之外,以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存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将在很大范围内长期存在。为此,要尊重农民意愿,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在比较和示范中引导农民逐步转变。

  从农业生产技术层面来看,下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主要方向是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比如:推广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加深土地耕作层,降低农业机械租赁费用。在操作层面,这些要求可以通过在农户之间调整地块、将土地集中使用,在不改变、不调整土地所有关系的情况下得到满足,实现另一种意义上的“规模经营”。

  加大公共投入,改进公共服务。农业实行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管理之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必然会如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一样,需要政府加大公共投入,改进公共服务。着力培育各类市场中介组织,改善面向农业的生产性服务。农民职业化和农业社会化的发展,迫切需要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将农户与市场有效连接起来。县乡各级政府机构要通过政策引导,在土地以及流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建立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市场中介组织。

  在改善农业生产性服务方面,要特别重视改进农业金融服务。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双高”特点对金融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农户、合作社理事反映最强烈的就是资金紧张和贷款困难。

  贷款门槛较高是导致农业经营组织资金困难的主要因素。农民去银行贷款,银行都要求农民提供抵押,但是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都不能作为抵押的资产。各级政府应切实制定并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简化流程、降低门槛、督促落实,在投资、信贷、财税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究竟是进城务工还是留乡务农,归根到底要进行收益比较和理性选择。农民也是理性决策人,我们需要从农民的角度感受他们的成本概念和收益内容,从经济、社会、环境、亲情等方面予以全方位的理解。为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就要通过农村职业教育和社会保障体系培养“职业农民”,使留乡务农成为收益不低于进城务工的谋生方式,使农民成为与市民一样体面而有尊严的身份,从而在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中实现城乡合理分工。

  加强沟通宣传,转变农民的乡土观念。其一,要持之以恒、深入细致地加强对土地流转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让农民正确理解、消除误解。实行土地流转是否就是土地往回收、土地流转以后农民怎么办,诸如此类的政策措施,政府要有一个顶层设计,要以一种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向群众展开宣传。

  其二,要向农民讲清楚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趋势,讲明白农业实行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必然性,讲透彻新农村建设的前景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以此引导群众自觉自愿投身农村改革洪流,完成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历史性转变。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本文系2013年度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4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