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障房拟定新规:六种行为需腾退承租住房

10.12.2014  12:42

  ◆保障对象可申请配置保障房,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需腾退承租住房

  12月9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的一大创新就是城镇住房保障方式将发生变化,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配置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保障房可通过收购筹集

  根据送审稿,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是指城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送审稿提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配置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用于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禁止挪作他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方面,送审稿提出,保障性住房通过收购、租赁、新建、改建、受赠等多种方式筹集。政府直接投资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进行,所收购、租赁房源的区位、质量、面积等应当符合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可以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委托建设单位配套代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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