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首例族谱案 两男子被判物归原主并赔偿两万二

14.02.2015  16:33

  济阳县的朱华(女)今年85岁,在其老伴李某去世后,一直保管着自1835年开始誊录的李氏族谱三册。族人李西海想誊录一份族谱,便从朱华家中借走了这三册族谱,并委托李东江为其进行誊录。后来,李西海和李东江以族谱被盗为由拒绝返还,朱华将二人告上法庭。近日,济阳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两被告返还族谱,并赔偿朱华各项损失22000元。据悉,这也是济南两级法院首次判处的借族谱不还被诉案。

  两男子借族谱不还被告上法庭

  族谱又称祖谱、宗谱等,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的世系繁衍及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体裁。族谱属珍贵的人文资料,对于历史学、民俗学、人口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均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法院判决书显示,李西海、李东江与朱华的家人属于同一宗族,李东江的父亲自小出继到他村。朱华之夫李某在世时保存有自1835年开始誊录的李氏族谱三册,李某去世后,该族谱由朱华保管。后因李西海想誊录一份族谱,便从朱华家中借了三册族谱,并委托李东江为其进行誊录。后来,李东江称该族谱在其租赁的报亭被人盗走,并将其为李西海誊录的新族谱给了朱华。

  后来,朱华的家人听说其原始族谱并没有被盗,仍然在李东江手中,遂向李西海、李东江索要,但是二人拒绝返还,朱华遂将二人诉至法院。济阳县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济南首例借族谱不返还被起诉的案件。

  族谱为保管人合法私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李东江虽称该族谱是所有姓李人的文化遗产,并不是原告家的私有财产,但未提供证据。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该族谱原为原告的丈夫所有并保管,原告的丈夫去世时将该族谱交付原告。

  被告李西海亦认可是从原告家中借走了该族谱,据此应当认定,该族谱是原告个人所有的合法私有财产。根据原告提供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居民委员会的调解中,被告李西海、李东江已经认可借拿原告朱华族谱的事实,并且认可族谱在被告李东江手中,但不同意归还。被告李东江虽称该族谱在2007年2月份在其租赁的报亭中被盗,但对此未提供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李东江应当在誊录完成后将族谱交还被告李西海,以及时返还给原告朱华。

  老人获赔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介绍,该族谱系始序于1835年,传至现在已经有180年的历史,记载了其宗族的兴衰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具有较高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原告来说至关重要。因被告李西海借走原告的族谱交给被告李东江进行誊录,后虽经原告索要,但两被告至今拒不返还,给原告精神上造成较大打击,原告为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要求的10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以3000元为宜。

  原告现年85周岁,其法律知识较少,提起诉讼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所难免,且本案较为特殊,案情较为复杂,原告为此支出诉讼代理费19000元符合实际情况。原告的该项经济损失系因两被告的过错行为所致,对此,两被告应当连带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诉讼代理费发票、交通费收据、法律咨询费收据,应当认定原告支付的诉讼代理费中包括咨询费及交通费。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李西海、李东江返还原告朱华族谱全集原件三册;赔偿朱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赔偿朱华经济损失1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