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政府与公共文化的“一臂之距”

08.05.2015  10:34

  近日,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山东演艺集团联合主办的省级“政府购买精品剧目送戏下乡惠民演出”项目,在济南举行签约仪式。我省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省级文艺演出团体500场公益性演出,实现文化惠民。在这次签约仪式上,承担公益性演出主体的山东演艺集团与下属院团签订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演出时间、演出场次、演出地点、演出剧目、演出质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内容。

  这种财政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尝试,打破了政府财政直接支出补贴院团的旧方式。同时,也将自主权下放给院团,让院团能够结合群众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显而易见,这种方法使供求能够直接对接,使供方的“供”更贴心,使求方的“得”更顺心。业内人士表示,结合这一项目的实际运作,下一步还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关于第三方监督机制,有些国外的实践可资借鉴。比如,英国文化管理模式是,政府不直接管理众多文化艺术机构,而是在政府和艺术机构之间设立某种中介机构。政府向中介机构咨询文化政策建议,中介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决定对被资助的艺术机构拨款,并对拨款效果进行监督。在笔者看来,目前,我省这种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已经有了英国文化管理模式“一臂之距”的雏形。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部分文化机构整体转企改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在转变,文化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这些转变,对促进文化的发展繁荣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受市场利益驱动,有的文化机构沦为市场奴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了方向,放弃了责任。”

  如何解决某些文化机构处理不好市场与责任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一臂之距”的文化管理模式,在政府与文化机构之间,设置类似于英国“文化理事会”的机构,由文化艺术专业人士组成中介机构,来负责政府与文化机构之间的沟通。这样一种模式的好处是,一方面指导文化机构保证政府文化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在保持文化机构自由独立运行的情况下接受监督。

  之所以这种模式能达成这样的目标,是因为这一类中介机构的职能在于就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接受政府的咨询,可以发挥专业优势接受政府委托,决定财政中用于扶持文化机构或项目中的资金分配,并实施对财政扶持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估。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置,其意义正是在于让文化艺术的发展更加自由,创造“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机构的专业化和第三方化,还能够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对资金的使用提供科学、客观的监督、评估。

  笔者注意到,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已经有所涉及,《意见》指出要“创新运行机制,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此中提及的设立理事会及监督机制,是与“一臂之距”政策中设立中介机构相契合的。

  我省在处理政府与文化机构方面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去年,我省一些文化单位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公共文化场馆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会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建立了“政府——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群众代表”参与的共管机制。理事会成员由政府、社会机构、专业人士、群众代表组成,在工作中共同讨论场馆活动的开展,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目前,这些探索虽然还只是在公益性文化场馆展开,但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亦可推广到改制的文化机构等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