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1月1日起危险品运输车上高速有时间限制

01.11.2015  12:03

  昨天(31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加强高速公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通行高速公路的通告》,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的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高速公路。

  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每日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此外,《通告》还规定,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高速公路。

  《通告》指出,危险物品运输企业根据限行规定,妥善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违反限行规定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的罚款,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公安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采取了在高速公路上限时、限段、限路或完全禁行等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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