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稿酬所得目前免征增值税

17.05.2018  00:47

  日前,个人稿酬所得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引起网上热议。1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及时给出了明确回应:个人稿酬目前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号发布信息显示,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个人转让著作权,自1994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而在2012年1月1日,上海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著作权转让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同时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平移为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后,随着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行业和地区,直至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个人转让著作权一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综合上述情况,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转让著作权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列举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内的9类作品。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表示,原营业税及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税范围,均包括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的行为,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营改增前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作者:孙博洋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