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评论:“最严治气”必须把好监测关

03.11.2016  15:06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今起实施。这部“史上最严”的地方性环保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彰显了山东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也让山东人民对更好的“气质”、更多的蓝天白云充满了期待。

  这部基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保条例,从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工作体制、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事宜进行了明确而严格的规范,因其在问责与处罚方面的空前严厉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地方性环保法规”。

  “最严治气”的要害在于“最严”问责与处罚,“最严”问责与处罚的要害在于“最严”监测——没有严格而科学的环境监测,就没有准确而可靠的环境评估,进而就没有真实而到位的问责与处罚。从这个角度看,“史上最严”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善意满满,但是,要想在实施过程中达成这份善意,必须要先过好环境监测这道关。

  这其实是一则常识。以《条例》相关条款为例,第六十条规定,有“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经约谈后整改不力”等情形,要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这些“情形”的判定无一不有赖于精准的环境监测;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对大气污染单位的处罚措施是基于诸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样的事实,而这一事实的呈现同样有赖于精准的环境监测。

  然而,践行常识绝非易事。有统计数据显示,仅在去年一年,全国就发现2658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问题,立案处理的达78起,涉及17个省市自治区。如果考虑到还有大量监测“猫腻”尚处于隐身状态,环境监测环节的问题恐怕要严重得多。更严重的是,不久前曝光的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的“壮举”,揭示了这样一个可怕的事实:在环境监测方面做手脚的不仅有作为被监测对象的污染源单位,还可能有肩负环境监测使命的某些环保部门的某些人员。这些人或是在权力寻租中被相关污染单位收买,或是在逃避问责中为保护自己或上司的官帽铤而走险“监守自盗”。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必然会给相关污染源单位与相关管理部门带来空前的压力。这种压力在催逼相关单位与部门更加尽职尽责积极作为的同时,也更易于诱发某些单位与部门的“动作变形”。因此,《条例》实施之初尤其要把好环境监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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