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诉被执行人失信将向其单位通报

04.02.2015  15:01

  2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日表示,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通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关情况。
  杜万华强调,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杜万华介绍称,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法2013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