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姐未告知母亲去世 男子索赔12万被驳回

03.04.2016  09:53

  济南市民王乐(化名)母亲去世,他的亲兄弟却未告知,使其无法及时参加吊唁、祭奠等仪式,结果被亲朋好友批评“大不孝”。王乐认为兄长和姐姐的做法严重侵犯其人格权,遂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王乐的诉讼请求,该案也成为我省首例吊唁权案。

  据介绍,原告王乐在家中年龄最小,还有两位兄长和一位姐姐。王乐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兄长和姐姐没有通知他的行为有悖于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要求3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3位被告在法庭上有另一番陈述。老大王强(化名)称,没有通知王乐实际上是母亲生前的遗言,因为母亲去世前长期受病痛折磨,而王乐在母亲去世前最后的三个春节都没有回家探望过母亲,完全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因为家产,王乐不断制造家庭矛盾,给兄长和姐姐护理母亲造成极大困难。其他两位被告的主张与王强相同。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3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但该法律的规定系在于对继承人财产继承的权利进行保护,并非“人格权”。只有得到法律明确确认,原本属于其他社会义务的事项才能够上升为法律义务并为法律所规制,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三被告负有“通知义务”,且三被告并未行使故意隐瞒或者故意阻挠的行为,因此王乐主张三被告负有相关义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