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数个“首次”

27.05.2016  16:10

  从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中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至今,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走过30年,已进入深化阶段。记者对这30年发展历程中的数个“首次”进行梳理。

  首个少年起诉组——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成立了少年起诉组,迈出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此后,重庆、福建、北京等地也先后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专门办案组,改变打击惩治为主的做法,开始注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探索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方法。

  首家未成年人检查科——1992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建立了这个首家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科。各地探索工作制度,逐步摸索出“批捕、起诉、犯罪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

  首次系统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做出系统规定。

  首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2012年5月,中国第一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密集“发力”,陆续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后,全国基本构建起四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这是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对全国未检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王婧)

        编辑:袁晶瑜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