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被辞退还要赔培训费?
03.08.2015 11:32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位于经十西路的追星汽车济南公司,李月(化名)与该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 记者李鹏飞 摄
28岁的李月(化名)一年半前来到追星汽车销售服务(济南)有限公司(又称济南保时捷中心,下称追星汽车济南公司)做汽车销售工作,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今年3月30日她突然接到销售经理的告知,此前有两个季度考核“垫底”,自己被追星汽车济南公司以“末位淘汰”理由辞退。不仅如此,追星汽车济南公司还要求她赔偿26897.61元的培训费。8月2日记者联系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甲俊,他称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末位淘汰”并非法定理由,公司依此理由辞退员工需额外支付员工一部分费用,并且根据该理由辞退员工再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的情况不合理。 当事人:合同期内被辞退,还要求赔2万多元培训费 李月告诉记者,2013年11月她与追星汽车济南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内从事销售顾问职位。 2014年第二季度追星汽车济南公司举办了一次销售竞赛,自己业绩达成率垫底。 2015年第一季度的销量考核中,她在考核人员范围内再次居末位。随后追星汽车济南公司便对她下发文件称被末位淘汰。此时她入职追星汽车济南公司不足一年半。 李月向记者提供的一份今年4月14日她与追星汽车济南公司总经理卢振升的对话录音中,卢振升称“她满了一年后我们考核了两次,她都是最后一名”“我们最终考核的结果是要辞退她。”记者在追星汽车济南公司4月14日对李月下发的离职员工薪资结算单上看到,离职原因一栏写着“公司辞退”。 然而卢振升告诉李月,即使公司提出辞退她,她仍要向公司赔偿26897.61元培训费。这些培训费主要是她在入职一年内由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费用。录音中,卢振升告诉李月,不管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培训费都要按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条款来赔偿。 李月出示的她与追星汽车签订的《员工外出培训协议书》中规定,员工离职或因不当行为辞退时,需要赔偿公司的培训成本。李月坚称,自己并没有因不当行为被辞退,不应再向公司赔偿培训费。 追星汽车:已走仲裁程序,对此“没有其他话要说” 7月30日下午,记者就李月劳动纠纷一事试图联系追星汽车济南公司负责人卢振升,对方一直未接电话。 7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槐荫区经十西路济南保时捷中心的追星汽车济南公司欲对此事进行采访,保安人员拒绝记者入内。随后记者再次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卢振升并发送信息告知采访请求,对方未回应。 记者电话联系该公司人事经理朱琳,对方称双方已经走仲裁程序,对该事件“没有其他话要说。”律师说法要求赔偿培训费不合理 公司因“末位淘汰”未到合同期便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就此问题记者联系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甲俊,他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出现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末位淘汰’为原因辞退员工,不是法定理由。即使公司按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辞退员工,也要向其支付一定“以‘末位淘汰’为原因辞退员工,不是法定理由。即使公司按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辞退员工,也要向其支付一定费用。”宋甲俊说。 “而以‘末位淘汰’的非法定理由辞退员工后,再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的情况也是不合理的。”他称。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03.08.20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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