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正义永不缺席 春天终会到来

23.11.2015  17:18

2014年,一个冬日的早晨,一位身着朴素的妇女怯怯的推开了民行科的门,拘谨的问:“这里是民行科吗?申诉是不是在这里?”言语间流露出不安的情绪。我们问她有什么困难需要帮助,她面带愁容、神情忧郁地向我们讲述了她的经历。

“我叫李金芳。2006年5月我表妹王莉做生意用钱,跟我借20万元。我把一张银行卡给她,自己留下存折,账户是我对象王建新的。她借钱的时候,我把钱给她存上,她从卡里取。还钱的时候,她存到卡里。通过这种方式,我借给她很多次钱。之前还钱也还算及时。到了2009年,她开始不还钱了。我去找她,让她给我写了一张2009年3月12日借款281000元的借条。她还了2万块钱之后,就不还钱了。我再去要钱,她竟然不承认欠我的钱。我只好去法院讨个说法,一审法院判我赢了,二审王莉提交了一张2006年的存款单,法院认定她已经还过204000元,把这些钱从总数里扣除了,最后只让她还57000块钱。我虽然认得的字不多,但是欠债就应该还钱,你们评评理,以前的存款单怎么能抵后来欠的账呢……”

“我家是农村的,二十多万,不是个小数目啊,要是钱要不回来,这日子也没法过了……”说到伤心处,李金芳泣不成声。我们连忙安慰她,会帮她将案件调查清楚,还她一个公道。

接到案件,我们立即着手展开工作,收集材料,调取、复印法院一审、二审卷宗材料。然后,闫科长组织科里的同事一起研究李金芳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案。李金芳主张王莉向其借款281000元,后还款2万元,尚欠借款261000元。而王莉主张,李金芳向其借款204000元,后李金芳没有及时还款,经催要最后还了281000元,并要求王莉写下281000元的借条。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通过审查、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存在着以下疑点:第一,如果双方都互有借款,为何李金芳向王莉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条?王莉提供的2006年5月27日向王建新账号存款204000元的银行业务回单,仅能证明款项的往来情况,却不能证实该款项的性质是还款还是借款。第二,王莉作为一个具有基本常识的人,应该能够区分借条和收条的不同,根据其主张,李金芳向其还款281000元时,为何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条?从现有的证据来看,王莉的主张明显存在前后矛盾,缺乏证据支持。

要推翻王莉存在矛盾的主张,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王建新的银行账户的往来账目。在闫科长的带领下,我们展开了调查取证的工作。由于2006年之前的账户信息,只有在省行的系统里才能查询到。我们决定,到济南的省行调查取证。

冬季的清晨,天色还不亮我们就出发了。经过查询、等待,终于拿到了王建新的银行业务流水信息。我们满怀期待的仔细查阅了很多遍,却发现,这份银行流水信息,并没有李金芳所说的,她借给王莉的20万元,存到银行卡中的流水记录。这不禁让我们充满了疑惑,是李金芳记错了借钱的情况,还是另有原因?

回来后,我们又仔细询问李金芳,当时借钱给王莉时的具体情形,为什么银行流水信息里没有这笔款项?经过回想,李金芳终于记起,借钱给王莉的时候,是王建新把20万元打到了王莉的丈夫周凯的银行账户里,并不是直接存到王建新的银行账户中的。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王建新的银行流水信息里并没有出现这20万元的记录。而王莉提交的向王建新账号存款204000元的银行业务回单,正是她还款给李金芳20万元本金以及4000元的利息的证据。

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我们再一次踏上了奔赴济南的路途。寒风凛冽,却不能阻挡我们寻求真相的热情。这一次,目标明确,查询周凯的银行账户信息。终于,我们查询到,在2006年5月17日,周凯的银行账户中确实有一笔存款20万元的交易金额。

这些证据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还差一步,那就是要证实王建新向周凯账户存款20万元的情况。闫科长考虑的很仔细,这个证据必不可少,而且这是证据之间能否环环相扣的关键。这次,我们在银行顺利的查证到这份材料,那就是2006年5月17日王建新向周凯的账户中存款20万元的银行存款单。

案件审查终结后,我们及时向市院汇报了案件情况。市院也向省院汇报了该案,领导们都很重视这起案件,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该得到纠正。民事抗诉书很快送到了李金芳的手中,她高兴的笑着,眼中却闪现着泪花:“这么多年的冤屈,我终于出了一口气。我真是打从心底里高兴。要不是你们,我的生活、我的家庭就没有希望了,检察官真是为我办了一件大好事。”

2015年的春天,法院的再审判决,如同我们所期待的那样,纠正了原审的错误,还给了李金芳一个公道。拿到判决书的李金芳,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充满了对新生活的希望。此时,正是一片春光明媚,花朵芬芳的春天。

(文中除办案人员外均为化名)